梳理日期: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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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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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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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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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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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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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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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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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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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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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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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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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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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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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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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2.11.9修正)第8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第10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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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73、74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7.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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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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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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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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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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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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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
第3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7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12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 |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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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定期限:成立登记3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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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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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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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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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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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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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6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12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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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9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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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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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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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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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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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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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6.1)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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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4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定期限: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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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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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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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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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涉外养老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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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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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2012.12.28修正)第44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2013.6.28)第9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10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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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2、74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2012.12.28修正)第80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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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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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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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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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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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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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9.1)第10条: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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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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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度措施和行政处罚的;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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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成立登记30日内,认定登记2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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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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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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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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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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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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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2条: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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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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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度措施和行政处罚的;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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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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