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时间:2017-12-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46238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附件2

关于《XXX(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 起草过程
  ×年×月,由××部门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年×月×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或者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条,不采纳×条,理由×××。(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经厅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月×日由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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