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时间:2017-12-2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45570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附件1
对《XXX(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初审)意见
XXX处(室、局):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章规定,我处对《XXX(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20XX年X月X日,你处(室、局)将《送审稿》转到我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处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对审查过程、审查依据及所做的工作作简要说明)。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审稿》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审查。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三、后续法定程序
(一)《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经厅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在文件印发10日内,请将纸质文件、起草说明各3份(含电子版)报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于文件发布后2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青海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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