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2-3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2399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号),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2017年第12次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号),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2017年第12次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法治建设目标,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增强“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保障民政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开创民政法治建设新局面,确保民政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前,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此,我厅须结合民政法治建设实际,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遵纪守法,不得有受过处分、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以双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为准,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对厅机关重大决策、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对厅机关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法律文书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论证;
  (三)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参与重要项目洽谈,对可能引发纠纷的重要事项及重大项目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与处理涉及厅系统但尚未形成诉讼的各种民事、经济、劳动合同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并拟订法律文书;
  (五)参与各类复杂、群体性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并拟订相关法律文书;
  (六)受委托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以及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七)承办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法律咨询服务,每月提供至少一天坐班式咨询服务,每年至少为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干部职工讲解法律知识及实务一次;
  (八)受民政厅委托,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声明;
  (九)协助厅机关开展普法宣传,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十)办理民政厅交办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义务及责任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法律顾问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并予以解聘,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及所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不能胜任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报告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施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明确第一责任人职责。厅党组书记、厅长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认真抓好本厅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带头发挥厅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是厅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切实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委托到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厅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
  (三)组织遴选法律顾问。厅法律顾问办公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范围、程序规定等要求遴选外聘法律顾问,并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每年一签。我厅可根据服务情况确定续签或改签其他律师事务所。被聘为法律顾问的,发放聘书。
  (四)切实落实工作经费。厅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法律顾问费用支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依据《法律顾问协议》约定的数目和方式确定。
  (五)加强日常考核管理。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办事流程、工作规范和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严格内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法律顾问激励机制,法律顾问忠诚履职、表现优秀,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续聘。
  (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厅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签署重大合同及项目等事宜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由于未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厅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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