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及整改的通知

时间:2017-12-15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2655
  为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进一步提升各地婚姻收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2017年5月22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的通知》(民办函〔2017〕152号),确定分地方自查、民政部抽查、限期整改三个阶段,组织开展全国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工作。为认真做好我省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自查及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进一步提升各地婚姻收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2017年5月22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的通知》(民办函〔2017〕152号),确定分地方自查、民政部抽查、限期整改三个阶段,组织开展全国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工作。为认真做好我省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自查及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收养登记服务》等婚姻收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推动和促进各地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各地婚姻收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分为市(州)、县(市、区、行委)全面自查、省厅和民政部抽查、限期整改三个阶段。
  (一)市(州)、县(市、区、行委)全面自查。
  各地自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负责,覆盖所有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负责对本区域内所有设有乡镇登记机关进行全面登记检查。市(州)民政局负责对本区域内所有县级婚姻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全面登记检查。
  按照本次民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全面自查工作要于7月上旬完成,并于7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2017年婚姻收养规范化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7年社会福利机构未送养儿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省厅社会事务处。
  (二)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抽查。
  省民政厅负责对本级婚姻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地婚姻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抽查,抽查时一并对州、县级民政局全面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数量每个市(州)不少于4家。设有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每个市(州)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总数的50%。省厅抽查时,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实际,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建设、民族聚居等情况,注意抽查单位的典型性、代表性。省厅、市(州)民政局实地检查将通过明查和暗访等形式进行,其中,暗访的登记机关比例不低于被检机关总数的50%,发现问题要责成地方及时整改。
  民政部计划派出工作组,采取明查暗访、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抽查。抽查工作拟于8月下旬到9月下旬进行。民政部检查地点将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检查方式包括电话咨询、当面交流、走访调查、问询测试等。
  (三)限期整改。
  市(州)民政局负责督促被检单位对实地检查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于10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上报整改结果。省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依法行政情况。主要是各地贯彻落实婚姻收养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是否定期对登记员进行培训;开展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和谐婚姻家庭氛围营造等工作情况;涉外收养捐赠款的收取方式,是否收支两条线、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全部用于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养育条件的改善,有无违规使用情况等。
  (二)信息化建设情况。主要是各地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等文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是否按要求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信息化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情况,婚姻收养登记信息系统运维和管理情况等。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和收养工作情况。重点了解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底数,此类儿童是否均已按规定开展了寻亲工作,对于适合送养的儿童是否做到“应送尽送、应送早送”等。收养评估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青民发〔2015〕105号)。
  (四)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均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落实了依法行政、人员编制、场地设施、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宗旨、检验和推进本辖区婚姻收养登记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加强学习,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及相关工作。
  (二)认真组织。市(州)民政局要加强对各地自查工作的领导,对照检查重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细化内容、明确责任,组织各地民政部门逐级开展地方自查,按时报送检查结果和情况报告。要逐级建立检查工作记录,并对本辖区所有登记机关逐一建立检查档案,对检查的时间、人员、被检单位、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检查内容不留死角、检查工作全程留痕。
  (三)机构设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不少乡(镇)婚姻登记机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差错率高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合规的场地难以解决,更无法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因此,各地要统筹研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问题,可借鉴西藏、甘肃等地的做法,在条件尚不具备的乡镇及早取消婚姻登记机关,收归县级集中统一办证。西宁市城东区、海东市平安区婚姻登记处的场地设置已达到规范标准,结合本次检查,各地可组织参观,相互观摩学习。
  (四)务求实效。各地自查和实地检查活动要掌握实情,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市(州)民政局要加强对整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王蕾、马洁冰,联系电话:0971-5115627、6104864,邮箱: 873643972@qq.com,青海省婚姻收养交流QQ群:101348777。

                            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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