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7〕110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86号)精神,全面开展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