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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2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6231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民生十件事实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7〕13号)中今年在藏区六州全面推广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的要求,结合《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青政〔2016〕91号)、《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
工作方案(试行)

   
  为积极探索农牧区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在前期开展代养服务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海南、海北、海西、黄南、果洛、玉树六州推广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牧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农牧区养老服务的支持,鼓励开展“一助一、一助多”结对帮扶活动,优先保障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使农牧区困难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代养服务的基本内容
  代养服务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农牧区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三、代养服务对象及标准
  第一类对象:未入住机构,且享受照料补贴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代养服务标准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执行。
  第二类对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且纳入农村低保的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代养服务标准按全省最低工低的30%执行。
  四、政策衔接及资金保障
  1、符合第一类对象条件的,其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购买特困人员代养服务,不直接发放给特困供养老年人。
  2、符合第二类对象条件的,其代养服务费用由省、州、县三级共同承担,其分担比例为省级90%,州级5%,县(市)级5%。有条件的地区可自筹资金适当提高代养标准。
  五、购买服务主体
  购买老年人代养服务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代养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委托的方式,由村级组织、老年协会、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有爱心的个人等承担。
  承接主体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或老年协会承担服务。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可采取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方式,选定有爱心、有能力的老年人邻居、志愿者、近亲属(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除外)等人员承担。
  承接购买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需进行法人登记或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持有国家认可的养老、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资格证书。
  购买服务主体对确定的代养服务员要做好登记工作,详细填写代养服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
  六、申请审批流程。
  对居家养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自愿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代养申请书(见附件二);乡(镇)要对申请对象100%入户调查,初审合格的要进行必要公示,公示时限、内容、形式、载体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定。公示无意见的,填写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上报的拟代养对象进行抽查。对与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公示后意见集中的申请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到100%入户调查。对象确认后,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购买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四),确定代养服务关系。申请、审核、审批环节要公开透明、符合规范。
  七、代养服务质量考评与监督
  代养服务质量考评实行绩效考核,由村委会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代养服务员月底工作绩效考核表(见附件五)进行考核。绩效考核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服务质量评语的登记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基本合格以上的,按标准发放代养服务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缓发一个月的代养服务费,在下一个月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补发;仍然不合格的,解除代养协议,并不再补发代养服务费。代养服务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服务流程、内容等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八、档案管理
  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分别建立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形成政府领导,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的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县和乡镇,要深入困难老年人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严格标准、精准对象。要摸清困难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需要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
  (三)要积极探索农牧区困难老年人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结合实际与餐馆、保洁公司、商店、理发店、村级卫生室签订联合服务协议,丰富服务内容。
原《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青民发〔2015〕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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