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时间:2016-11-03  [要情238]   来源:办公室   作者:救助处  浏览次数:15860
  10月28日,省民政厅联合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
  10月28日,省民政厅联合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通知》明确规定了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标准,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脱贫攻坚期间给予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不低于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医疗救助资金充足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一要加强组领导,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助参保任务。二要做好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本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困难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四要及时将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做好扶持脱贫工作。


编  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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