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高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为基层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配备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
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统一配备但归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应急通信、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救灾捐赠、救灾物资调运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及公务活动。
第四条 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两侧用反光材料统一喷涂“民政救灾”文字标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配备的救灾应急专用车辆车载装置相同,主要包括北斗导航定位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逆变电源、外接电源系统以及应急通讯装备等。
第五条 车身颜色、车辆标识、车载装置等由民政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车辆标识。
对于擅自拆卸车载装置,擅自更改、去除车辆标识的,省民政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逾期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车辆按照“专车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和应急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严禁将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车辆对外出租和借用。严禁车辆驾驶出入、停放在各旅游景区(灾区除外)、高档餐饮和娱乐场所等。
对于违反规定,引发舆论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车辆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作用。其管理、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由车辆所属民政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车辆使用单位及行政负责人是车辆管理单位、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车辆日常检测、定期维护、调度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第九条 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督促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警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条 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期间,车辆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公车改革中保留救灾应急车辆,确保救灾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对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问题,确保车辆用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各市、州民政部门每年年底要对本地区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车辆使用情况和普查情况等上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对全省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规使用问题。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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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35390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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