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民政厅加强冬春救灾应急和灾民救助工作做出专题安排部署

时间:2016-01-12  [要情005]   来源:办公室   作者:那永成  浏览次数:11602
  为科学应对去年已发生和今年潜在自然灾害,切实贯彻中央会议部署和省上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元月5日,青海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下一阶段救灾应急管理和冬春灾民救助工作做出了专题安排部署。
  为科学应对去年已发生和今年潜在自然灾害,切实贯彻中央会议部署和省上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元月5日,青海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下一阶段救灾应急管理和冬春灾民救助工作做出了专题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是当前民政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清醒认识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重点关注灾害损失严重的局部地区,充分考虑灾贫叠加的突出因素,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充分发扬连续作战精神,着力做好灾民救助和新灾应对工作,千方百计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让受灾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确保受灾群众更直接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期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具体责任,确保灾害应急有备、有序、有效。在灾情管理方面: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扎实开展局机关和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确保遇有灾情“预案用得上,人员拉得出”。二要做好应急值守,建立领导带班和夜间值班制度,做到随时掌握灾情,确保一般灾情6小时内,重大灾情2小时内上报省厅。三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气象灾害的联合会商、发布、调查制度,做好灾害预警工作。四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会同国土、水利、农业、统计、地震、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评估和会商核定工作。五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灾情、政府救灾措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信息,传递正能量,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救灾工作。在救灾款物发放方面:一要切实落实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加大地方各级冬春救灾资金投入力度,科学安排、规范发放。二要准确核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无盲区。三要实施分类重点救助,要区分受灾人员困难类型,合理统筹、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受灾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四要要按照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五要建立救灾面粉发放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不得大量储备。县级民政部门要在上级救灾资金到账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六要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救助工作不断档。七要各地对所有救灾款物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通过民政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在规范救灾物资储备方面: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省级代储和本级储备物资的接收、分配和使用账目进行年度盘点,确保账目相符。二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所属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进行一次救灾物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霉变”安全点验和仓储消防、监控等设施安全大检查,严防火灾和物资霉变等事故发生。三是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物资使用,确需动用省级代储救灾物资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一经同意,方可使用。四是要密切关注救灾储备物资的保质期,对即将到保质期的救灾储备物资,要结合灾情,优先安排,及时发放。


编审:王伟 编辑:曲珍永藏 供稿:那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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