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

时间:2015-10-29  [要情215]   来源:办公室   作者:闫丽  浏览次数:13693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10月27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10月27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5〕112号),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探索解决供养机构供养能力不足与床位空置现象的可行办法。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包括以往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此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试点机构,主要在交通条件便利、土地资源有规模、开展服务有基础、社会养老有需求的各地农村敬老院中筛选。《通知》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途径、方式、规则,研究“公建民营”和“合建合营”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制定相关资产处理、投资管理、土地产权划分等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为今后全面推行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通知》规定,开展“公建民营”和“合建合营”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凡供养特困对象人数超过供养人数半数以上的,可参与我省星级敬老院评定并享受星级敬老院奖励补助资金。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发展养老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将于2015年年底正式启动。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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