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2015年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抓紧组织开展自评,于四月底前将自评结果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与省级低保补助资金和低保工作奖补经费的分配直接挂钩。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地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执行、工作保障、资金效益等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评价。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制定出台的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省、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文件;
(三)民政和财政系统预算的执行情况(月报、决算报表及分析)、数据库资料、专项检查报告(或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情况;
(二)地方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预、决算情况;
(四)上级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五)低保对象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
(七)群众上访处理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重点任务等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城乡低保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分解考核项目,量化项目分值,具体考核标准根据工作实际状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考核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并逐步推行第三方考核机制。
第七条 具体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自评。每年3月份,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上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二)州(地、市)级考核。每年4月份,各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三)省级抽查。每年5月份,省民政厅、财政厅组成考核组对各州(地、市)民政部门上年度城乡低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抽查不少于州(地、市)所辖60%的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含70分)-89分为合格,60分(含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优秀档次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第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工作服务半径等因素基础上,省民政厅、财政厅综合会商确定各州(地、市)奖补资金和分配意见并实施。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告知州(地、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经核实,扣缴当年以奖代补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考评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