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7   浏览次数:14006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团体收取和使用会费行为,进一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团体收取和使用会费行为,进一步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民发〔2014〕34号)。根据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全省各市、州民政局历年领取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会费统一收据)进行核销清理,纠正现存的不规范换发及使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销清理范围
2014年1月1日前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已开具完未审核的会费统一收据。
二、核销清理时间
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
三、核销方法
按照逐级管理“谁领取、谁初审、谁核销”的原则,省、市、州逐级将本地历年领取使用完的会费统一收据,进行初审。各市、州民政局将初审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制作相关统计表及核销初审的会费统一收据,一并送青海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西宁市昆仑一号四楼)统一核销。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不负责各县会费统一收据的核销工作。
四、要求
1、各市、州民政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做到主管领导负全责,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彻底,核销清楚,不留后患。对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遗漏和遗留问题。
2、对此次清理核销票据工作中,不按时进行清理核销,未按要求进行逐级审核,直接上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或对违规使用会费统一收据的社团不严肃认真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停止本地区领取使用会费统一收据。
3、各市、州民政局要将本地区清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