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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16171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平均达到37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37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363元/月,海东市35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378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年人均提高240元),平均达到200元/月(2400元/年)。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东部地区的西宁市、海东市195.4元/月(2345元/年),环湖地区的海南、海北、海西州205元/月(2460元/年),青南牧区的黄南、果洛、玉树州210元/月(2520元/年)。
  二、补助标准和保障范围
  提标后,相应提高现有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月人均提高20元。此次提标后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即提标不扩面。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三、资金承担
  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80%和20%的比例承担。
  四、执行时间
  此次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分类施保,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三)及时落实提标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争取在第二季度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各州(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5月10日之前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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