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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

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13521
  2015年,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和省第十二届人

  2015年,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全面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以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为保障,切实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相关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专项社会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社会福利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调研修订《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老年人优待办法,出台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制度,加快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在西宁、海东等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在海南州开展农牧区特困老人托养服务试点和医养结合示范建设等改革创新举措,加快转变养老服务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将50%以上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继续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和“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完成养老服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内计划新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430个,预计新增各类社会养老床位4100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500张),力争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大职业培训和教育工作力度。
  大力拓展儿童福利服务。继续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推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创新,进一步推进精准化服务试点,逐步实现将困境儿童全部纳入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二期规划,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州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整顿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完善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家庭收养、社会助养等各种孤儿安置养育模式,提升儿童福利服务质量水平。完成州、县、乡镇(街办)和社区(村)四级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性脑瘫儿童康复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社区脑瘫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做好“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实施450例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明天计划康复手术。全面完成民族地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创新重点课题研究任务。
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完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制度,探索贫困家庭精神病人托养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继续实施“福彩助残助老健康行”项目,配合住建、财政部门开展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试点工作,基本完成1家省级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建设任务,支持残联等社会组织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残疾人之家项目建设,推动残疾人福利服务。协调落实好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青海省支持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认真落实“邮善促民生”合作项目,完成慈善超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慈善超市创新建设。完善和落实慈善捐助减免税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福利彩票机构自身建设,以保障福利彩票安全稳步增长。积极推动福利彩票支持社会组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类公益项目创投,吸引慈善项目资金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事业相结合,提升慈善事业的总量和质量。加强中民慈善捐赠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推动公益慈善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促进慈善信息公开。
  二、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指导各地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适时调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青政〔2014〕70号),指导各地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细化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调整。按期完成《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敬老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修订。
  抓好社会救助机制建设。指导各地各级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督促乡镇一级全部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面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救急难”工作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
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督促各地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每个乡镇配备2-3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城乡低保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启动运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做好已建成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使用。
  三、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全面完成换届选举总结验收工作。指导各地于1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自查工作,协调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换届选举进行重点抽查,完成换届选举各类报表统计汇总,会同省委组织部向省委、省政府上报工作总结。指导各地做好新任村(居)委会成员培训工作。
  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协调省政府法制办做好《青海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和立法修订工作,继续推动村级民主地方立法工作。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协调省村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全面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西宁市做好阳光农廉网试点工作,探索创新村务公开工作。
  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协调省财政下达2015年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安排40个左右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并对“十二五”期间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协调省发改委做好“十三五”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落实规划资金,继续推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深化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继续推动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成果,适度扩大试点范围,提升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贯彻《青海省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出台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准入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职责清单调研梳理,起草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政策文件,稳步推进社区“减负”工作。
  全面启动“三基”建设牵头任务。完成联村并组调研工作,起草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联村并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提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补助标准、离任村干部和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和建立农村“三老”人员定期慰问制度政策文件,完成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报酬调标,健全完善离任村干部和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制度。探索建立村干部商业保险制度。
  四、减灾救灾工作
  科学高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进一步规范、细化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救灾应急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完善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损失评估等机制,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
  夯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基础。继续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和争取工作,加快多灾、易灾乡镇救灾储备能力建设,丰富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拓展应急指挥平台功能,探索建立灾情数据库,推进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完成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安排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试点。指导基层灾害信息员轮训,加强灾情信息管理,提升灾情报送时效,补充配齐乡镇灾情报送终端,做好乡镇通过灾情管理系统直接报送灾情信息的前期工作。
  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御能力。贯彻落实《青海省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及发布办法》,不断规范灾情会商核定和对外发布,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继续加强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深入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扎实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协调省发改委,尽早出台《关于青海省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脱钩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做好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抓好省政府第101号令和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民发[2014]76号)的落实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即将出台的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分类目录和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继续抓好《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落实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开展第二轮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强化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配合民政部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地方结对子活动。
  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推动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机制,积极配合省编办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协调财税部门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抓好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的实施。
  加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工作。抓好省综治委社会组织专项组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制度,做好拟出台《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的调研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举办2-3期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继续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覆盖面。
  六、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全面落实社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社会工作人才规划》任务目标,研究起草我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名录,以项目推动发展,以项目推进社工机构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央6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团省委积极合作,在全省启动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开发社会工作岗位,重点培养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年内培育2-3个民办示范社工机构,在海西州社区建立孵化2-4个社工服务站。
  全面提升社工人才队伍素质。统筹抓好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研究、教育、服务、督导等人才的培养,完成社会工作培训3期班次,培训人员300人次。宣传动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人员争取达到500人。落实 “三区”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完成60名选派人员和30名培养人员的工作任务。组织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全力推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七、“双拥”共建,优抚安置工作
  提高优抚保障水平。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全面落实优待政策;完善优抚对象数据管理,加强优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数据精细化管理。做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评定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继续做好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深化烈士褒扬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精心组织藏区17所烈士陵园改造项目,结合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和烈士纪念日,统筹安排全省烈士纪念活动。做好全省《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换发工作;检查各地烈士陵园维修保护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安排退役士兵岗位落实、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协同做好青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退役士兵工作,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安置率达到95%以上。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宣传,深入各地指导检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培训的参训率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深入各地检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规范军休安置服务。指导各地服务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和全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完成年度国家下达的军休干部、伤病残士官、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和年度审定工作;指导各军休所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建国、建军庆祝活动;检查各地军休干部年度报到制度执行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房工作落实情况;完成2014年底军休人员数据审核工作。
  创新优抚安置服务体系。逐步规范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推进疗养工作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军供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指导西宁军供站做好新站的接交和军供保障工作的启动工作。
  加强“双拥”工作。修改完善《青海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会同省军区对全省八个州(市)推荐的双拥模范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做好我省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荐工作。切实做好2015年“两节”、“八一”慰问驻青部队工作。配合省委办公厅召开军政迎春座谈会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双拥在基层”活动开展。
  八、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积极推进省内符合条件地区撤乡建镇行政区划调整,加大对产业聚集地,交通枢纽地、特色经济区和省级边界地区撤乡设镇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心镇,特色镇建设,指导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做好地名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督促各地全面做好地名普查11大类地名信息采集和标注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分解任务。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牵头完成第三轮青甘两省3089公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完成省内海东与海南9.3公里,果洛与海南307.5公里,黄南与果洛39公里3条州级界线联检工作。加强边界纠纷隐患排查,及时调处因界线不清引发的边界纠纷。
  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界线管理和依法治界,积极开展省内外平安和谐边界建设,做好平安边界创建考评工作。
  九、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深化殡葬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完善殡葬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各地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殡葬行风建设。加快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探索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效途径。力争年底前全省80%的县殡仪馆启动运营。探索建设多元参与的殡葬服务市场综合治理机制,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
  做好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救助管理。继续推进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救助机构覆盖率。进一步健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配套政策,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生活无着流动人员临时救助工作的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乐都、贵南、治多三县(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省区先进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将儿童收养评估工作和离婚中未成年人保护辅导工作纳入试点范围,并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衔接机制。力争年底前全省85%以上的县(市)救助管理机构投入使用。
加强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管理。切实推进婚姻登记机关在线登记和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着力推动婚姻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我省婚姻收养工作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落实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相关政策,推动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婚姻收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十、综合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各市(州)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制定出台配套实施意见。持续抓好“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牵头做好“法制进社区”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作好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年内完成2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重新公布工作,完成民政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修订公布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民政行政执法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积极配合作好省政务大厅窗口服务工作。年初组织第二轮《青海省志•民政志》复审会,年底前通过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和政府验收。
  加快实施民政项目规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争取国家各类资金同比增长4%。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果洛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精神,继续立足规划,加强衔接,持续推动果洛州与玛多县结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关于加快青海、甘肃、四川三省交界区域六县民政事业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推动交界区域民政事业振兴发展。大力推进规划财务信息化应用管理水平,依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信息化平台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水平。
  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创制。继续组织开展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工作,力争将成熟的业务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名录,并研制利用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规范。
做好实施“十二五”规划和编制“十三五”规划工作。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终期评估;统筹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期间的衔接协调工作,力争将民政工作的重要指标、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持续推进民政规划项目和本级重点项目实施。继续做好定点扶贫、“美丽乡村”共建等帮扶工作。
  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政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围绕全省民政工作发展大局,科学合理做好民政干部培训工作,探索创新培训模式,为基层民政部门开办“民政从业人员培训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力争全年培训各级民政干部达到1800人次。扎实推进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做好我省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人才储备。积极实施民政行业标准,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发挥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作用,扩大民政业务信息化覆盖面,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民政工作管理服务能力。
  加强督促检查等工作。出台《青海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民政系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管使用重大资金、实施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进一步规范民政项目的申报、可研、审批、设计、管理、考核等工作,完成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任务。推进民政政务公开。加强民政新闻和信息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和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应对舆情事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民政干部媒体素养。提高《民政要情》质量。积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继续推进民政档案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能力。
  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落实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突出主业履行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抓好作风建设,落实八项规定、防止“四风”反弹,深化政风行风、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惩治腐败,推动民政系统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落实惩防体系建设民政牵头三项工作任务。加强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民政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的监查检查。严格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切实加强民政系统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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