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和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从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村(居)委会自治、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提高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水平、全面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等七个方面,规定县、乡政府要把民政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财政保障机制,壮大基层民政工作队伍,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和应急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指导和监督基层民政业务的职能作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规定,各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在各乡镇设立民政办公室,由乡(镇)主管民政的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根据乡镇规模配备1-2名专兼职民政干部,同时,在村一级配备1名民政工作联络员(兼任灾害信息员)。县财政要将乡镇民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每个乡镇的民政专项工作经费,并逐年提高。各乡镇要为民政机构安排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救助应急装备,做到人员、经费、场所、设备四落实,确保基层民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编审:王 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海南州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