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县乡两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低保管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职责。《通知》规定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监督问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底要将本地区当年低保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一次,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省厅,并调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二是省民政厅要设立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市(州)和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低保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深入了解情况,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三是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运用,将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工作奖补经费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四是省级建立由民政牵头,组织、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低保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市(州)、县两级也要建立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制度。五是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系统有效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应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此次《通知》的印发,是青海省首次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专门性文件,对增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杜绝管理漏洞,推进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吴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