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加快工作进度,规范发放程序,确保补助金和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到位,确保灾区和城乡困难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欢度佳节”的总体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比例落实分担机制,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省级资金下达后10日内务必下拨到县级。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接到省级救灾资金后15日将救助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分批发放,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省民政厅近期将派工作组到各地督促检查资金发放情况,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谭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