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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0-20   浏览次数:2502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

 

青民发[2013]44号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度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表》

 

2013年2月28日

 

 

 

 

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地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执行、工作保障、资金效益等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评价。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制定出台的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省、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文件;
  (三)民政和财政系统预算的执行情况(月报、决算报表及分析)、数据库资料、专项检查报告(或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情况;
  (二)地方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预、决算情况;
  (四)上级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五)低保对象档案健立、健全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
  (七)群众上访处理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重点任务等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城乡低保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分解考核项目,量化项目分值,具体考核标准根据工作实际状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考核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并逐步推行第三方考核机制。
   第七条 具体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自评。每年3月份,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上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二)州(地、市)级考核。每年4月份,各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三)省级抽查。每年5月份,省民政厅、财政厅组成考核组对各州(地、市)民政部门上年度城乡低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抽查不少于州(地、市)所辖60%的县(市、区)。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含70分)-89分为合格,60分(含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优秀档次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第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工作服务半径等因素基础上,省民政厅、财政厅综合会商确定各州(地、市)奖补资金和分配意见并实施。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告知州(地、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经核实,扣缴当年以奖代补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考评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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