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凡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都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监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就业、住房、工资、存款、机动车、证券、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通过开展信息核对,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各地在开展信息化核对或人工核对的同时,仍然要对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强调,各级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地要抓紧启动建立核对机制的各项工作,2014年,全省各县(市、区、行委)必须全面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顺畅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