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

时间:2013-06-13  [要情100]   来源:办公室   作者:闫丽  浏览次数:19967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经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经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全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63万人(城市低保23万人,农村低保40万人),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1.3%。城乡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30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2040元。为进一步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由20元提高到40元,60-69岁的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由10元提高到2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每人每年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这是全省自2005年和2007年分别实施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政策以来首次提高分类施保补助标准。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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