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省民政厅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孤儿收留机构管理工作

时间:2013-01-09  [要情2]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薛文芝  浏览次数:12631
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1月8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工作,用1个月时间,组织力量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大排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孤儿等困境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1月8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工作,用1个月时间,组织力量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大排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孤儿等困境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保障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吸取河南兰考“1·4”火灾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迅速行动,全面部署,杜绝此类事故在我省发生。二是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普遍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并指定专人负责,从即日起对本辖区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做到广泛动员、全面排查、依法治理。三是加强监管,杜绝隐患。严格排查各项安全指标,强化福利机构和民办孤儿养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普及相关知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报告排查情况。
  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着力做好不具备孤儿收养条件和安全保障的个人和民办机构的清理整顿和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将孤儿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已经具备养育条件,本人又坚持养育孤儿的,民政部门及时与其签订合办协议,明确责权,纳入民政部门监管;对于已签订合办协议,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个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于借收留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从事违法活动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利用排查的机会,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孤儿救助保护网络,宣传发动群众发现孤儿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送儿童福利机构,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可依法办理收养,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和民办机构非法收留孤儿的问题。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薛文芝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