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单位型社区转制的手续是什么

时间:2009-07-19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浏览次数:24312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委会和居委会一样。

  问:我是一名湖南的居民,是当地卷烟厂的一名职工,住在卷烟厂的宿舍里。多年来,我们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生活后勤问题一直是厂里解决。我们看到近年来,全国社区建设形式欣欣向荣,而我们“烟厂”大院的居民也想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成立一个社区,请问应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答:从反映的情况看,“烟厂”大院实际上是一种单位型社区。如果在宿舍区没有成立家属委员会,那么可以参加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已经成立了家属委员会,来信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家属委员会如何调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问题。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委会和居委会一样,都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和居委会一样,家委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越来越不适应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一些家委会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原有的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家委会规模普遍较小,相对封闭,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和服务。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精神,家委会调整为社区居委会势在必行。2001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6号),至此,北京市的家委会已经全部调整为社区居委会。

  家委会调整为社区居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家属委员会的转制调整工作在区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家委会的转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转制形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报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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