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五)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应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征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0%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达到福利企业标准后办理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办理完《残疾人就业保障卡》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方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仍要求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须知
儿童福利机构将仍然采取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方式。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依法收养、寄养、助养、捐赠和投资合办等形式积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须知
一、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只有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
二、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委托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考试的常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