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八年(1929)
1月至2月,青海建省之初,正值省内早荒连年后期,民和、乐都一带饿殍边沿。1月下旬马仲英等率众数万人寇河湟。同仁县保安五屯上下庄,贵德县麦加,西宁县鲁沙尔等地居民遭惨杀的约数百人。继屠湟源县城,居民死二千、伤千余,财产损失数百万元。至洗劫大通,焚毁亹源永安城,居民流散,庐舍成墟。是年,省内瘟疫流行。据采访:青海省当局对于饥馑战乱而死亡者的丧葬问题,仍本原甘肃省政府民国十七年三月四月的训令和同令,以及同年十一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的《公墓条例》,令饬各县遵办:①对贫而无以为葬、尸骸暴露填塞沟壑者,责由县长多辟公共墓地复土深埋,至少六尺。……其厚葬糜费巨款者应力谋革除。至于风水迷信种种妄举更宜破除净尽。②严禁人口死亡后,厝柩于幽僻处所,薄覆砖泥,不为埋葬的恶习。要求市民将从前所有浮厝柩一律迁入义地掩埋,以昭整饰。③公墓须设于土性高燥,且须与工厂、学校及各公共场所、住户、饮水井及上下水道、铁路大道、河塘沟渠保持相当距离的私方。公共墓地得划分收费区与免费区两种,但收费面积不得超过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费区征收地价应按面积计算,其数额由市、县政府定之。还规定公共墓地划分地段,建筑公路,栽植花木,并于其周围建筑坚固围墙等十六条具体规定。
3月×日,西宁县城的“杠房铺”(由当地政府发“帖”,承办民间丧失,并负担抬埋鉴于死亡的犯人、街道无主尸体以及每年迎春牛、城隍出府等差役活动的服务性行业)改由省会警察局领导。民国二十年,西宁先“杠房铺”加入工会,归土石行管理以至解放时。
3月×日,青海省当局在西宁市青新路地段建立“国民革命军义园”,丛葬了是年农历正月初三日在西宁南川沈家寨。享堂沟及西川火烧沟等地作战阵亡的300多名官兵。省府挽联为:“万丈白虹,马首是瞻;一杯黄土,豹死留皮”。
8月谷旦,“湟源县民众殉难纪念碑”建成。碑建于县城内中山公园的六面方塔间。县长杨桂森为之撰写了碑记。碑文直书当时湟源驻军变通匪,内外夹攻,城遂以陷的事实,为马氏家族所忌。至93×年,纪念碑被毁。
国民十九年(1930)
8月×日,《青海省巴燕县风土调查概况》写成报省。其中关于丧葬称:汉族沿用五服制,开吊诵经,引柩执佛,在青海各县大致相同。回族、撒拉族对于亡人不施舍衣棺,仅以白布束体,西乡埋葬;所遗家资,由族出其强办舍施于人,周济贫宴。番族以念经为丧礼,亦有与寺院布施阴线钱求为死者忏悔赎罪者。葬则问之于卜,或天葬或火葬,初无一定。后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族丧葬,邀请道士诵经超度,葬期三日并不择吉。守制二年八月即释服。番民则请喇嘛诵经并布施寺院请超度。回、撒拉族则视家道贫富为散财多少之依据,名为“哈的牙”。②番民有火葬,汉、回、撒拉族无。③原有公墓、义地一处,埋葬鳏寡、孤、独及外来流民中死而无以为葬者。④化邑番、撒多而汉民少,尚不迷信风水。
×月×日,青海省民政厅制订《青海省风土概况调查大纲》行文各县详查具报;关于各民族风俗,民政厅进行了综合调查。
×月×日,青海省政府在西宁县筹设“施棺掩埋所”,对贫而无以为葬的亡人施舍棺材,助其在义地埋葬,至民国二十一年,施棺所并入青海省救济院。
民国二十一年(1932)
贵德等十三县“风土调查”至年底完成。关于丧葬部分,依时摘要于下,并将省民政厅调查附后。
4月×日,贵德县丧葬从俭,殓埋从速,无久停柩。……返祖人死即弃山野,令鸟雀食之;又或燃火焚尸,无棺殓埋葬之风。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族均棺葬,开吊时请番僧、青衣僧或道士超度。亲友送面饼十二枚,钱二、三仟,以为奠仪。小子守孝三年始可换孝。起灵时,孝子执枚先行,亲友随灵护送至墓,敬观观掩埋。②番僧死后火葬。番民死有火葬者,亦有掩埋者。③公墓无。有一义坟。死后无力搬柩还乡者葬于此。④人民筑庄与坟,请风水执罗盘相其凶吉等事,人皆如此。
4月×日,亹源丧葬:汉族人死后,请道士念经,用木棺盛殓土葬。回族不用棺木,入寺院洗身后用白布缠裹尸体,送入墓穴土葬。返祖火葬者将尸体用火焚化;用水葬者投尸于水中;用天葬者置尸于高原,任鹰鹫食之。据省民政他调查:①汉民守制出葬,概由僧道超度。②蒙藏民族多有火葬。③无公墓。④迷信风水。
4月30日,民和县丧葬:汉、土族用棺木椁衣衾以求久远,不使土亲肤;寻吉地、择良辰,诵经扬道为安亲之道。回族则否,丧不出三日。盖谓尸以入土为安,不择时日;尤人子之事亲,生死必其安。生居室,死归土,殓尸不用棺椁衣衾;而以白色布或锦帛缝囊盛之,以为安亲之道。返祖尤异,人死则举而委之山巅,俟飞禽食之,或以火焚之,取洁净之意。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土族人死三日即请僧或道士超度后棺殓葬埋。为子女者守制三年。回族人死后即以布袋囊之埋葬。②返祖人死多为天葬,间或有以火焚者。③无公墓。④土、汉、回三组用到时或风水选择阴宅阳宅,避风阴水,以为有脉之吉地能致生容死安。
5月12日,共和县之丧葬,分天、水、火、土、金之别。天葬即将死人送至荒野。任老鹰食去。而老鹰不食时必请喇嘛念经,将死尸用刀砍碎,仍弃原处。任豺狼分食,是为金葬。水葬即将死人投入水中,使其水冲鱼食。火葬即将死人用火燃烧成灰时,将灰置于土中,筑成私方小墩永远纪念。这种葬法若非佛僧、千百户、王公则不能用。最近“中原人民”日多,而番民(土房)亦有效土葬者。以上葬法均由喇嘛、僧人决定并请其诵经。及至葬期,必脱去死者衣服,裸体而葬。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族人死率遵礼制;并多请到时诵经超度。回族人死,由阿訇念经,将尸抬至清真寺内用水洗净;再用白布裹之埋于土穴。蒙藏两族人死时由僧念经,土房地区亦有亲友吊祭。然较之内地,简单异常。②蒙藏两族喇嘛均火葬。民众方面多用天葬、水葬、金葬,悉听喇嘛之指挥。③蒙藏土房均有公共墓地。帐房家随地就弃,并无一定地点。现在公家于各处皆定公墓地点。④关于风水,除少数汉人迷信外,蒙藏民间亦间信之。
5月×日,西宁县丧葬:土、番人殁后,将尸束为坐像,坐木龛盛之,请活佛及僧人念经毕,⊙家举哀,送之空地用火焚化。三日后拣骨灰盛木匣中,拣清净地埋之,清明日始卜葬焉。春、秋二季焚纸钱祭奠。回民殁后,无论贫富均依旧规,将亡人用清水洗净,然后用白丝布或大白布缠裹。做成衣服之;抬到礼拜寺请阿訇及亲友对灵向西诵经。片时后,立刻送到坟莹埋之。墓穴,汉民将棺直下,回民则于穴底旁开穴。尸下入旁穴。葬毕不焚纸钱,至百日或周年再请阿訇念经。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民守古礼,到时念经家奠,三日出葬,守制三年。回民自病重之时,请阿訇念经一次。殁后周身水洗,用白布缠身始行埋葬。②回、汉均土葬,惟番族有火葬情事。③自民国十六年民国均西宁战殁僵尸为国捐躯,故由孙主席连仲初创设公墓于城西南郊。④热敏皆迷信风监阴阳等事。另据一九四九年后采访:西宁县和西宁特别区在民国期间尚有①义地7处。即江南义地(南滩东原大山头和祁家坟背后)、直、鲁、豫义地(今城东区砖瓦厂地区)、山陕台义地(今城东区山陕台地方)、湖南义地(今城东区十里铺乡曹家寨村西南)、四川义地(今城东区十里铺乡曹家寨村东南)、循河义地(今城西区彭家寨乡杨家寨村)、西宁义地(原新南门外二架梁地方)。②回族墓地6处。即黑猫坟园(今城东区玉带桥北)、场合坟园(今城东区海南州办事处一带)、路口子坟园(今城东区西宁大厦至周家泉一带)龙亭台坟园(今城东区西宁食品厂厂址)、石路坟园(今城东区原大教场门前一带)、社学坟园(今城东区共和路省儿童医院至南古城地区)。③汉族有主墓群三处。即南门外大牙壑的南滩墓群、东滩墓群与西门外西山弯墓群。
×月×日,大通县丧葬礼节各族不同:“家西番”实行天葬;汉族用管椁藏尸体,请道士超度灵魂,叫做木葬;回民清水洗身、白布裹尸,埋于土坑,叫做土葬;土民将尸体背到土窑里用火焚化,叫做火葬。蒙民、番民亦有火葬者。……葬后无坟墓可祭,据省民政厅调查:①大通民族庞杂,礼仪各异。惟请僧道诵经开吊,亲友纳奠赙、致哀悼大都相同。其葬仪分天、木、土、火,如番用天葬,汉用木葬,回用土葬,土人及一般番民统用火葬。②风水迷信,番、土、回民均布信仰,汉民中有少数信仰者。③无公墓。另据民国十五年十二月×日,甘肃省大通县风土调查称,有义冢三处:以系清同治十三年湘军果字营统领弁创置,名为“湘南义园”。一系清光绪年间,四川贸易客民捐资公置,名为“四川义园”。一系本地绅民捐资自治,名为“本地义冢”。
×月×日,湟源县丧葬:丧礼丰减,率从家之有无。普通人死后,门上先挂丧牌,三日开吊请僧道诵经。斋醮,子孙披麻戴孝跪灵哭泣,宾朋吊唁,多用馒首十二个及纸钱之类;亦有用缎幛或市钱者。丧假备简单之酒席待客;殷实之家,多请礼宾家祭。礼则杂用文公家礼“三献”、“四拜”之数。仿其仪而祭以文者约占1-2%。送殡后三日。全家临墓哭祭,名日“三全”。而孝子则安葬日起,每日至墓燃烧牛羊粪一次,百日为止。除三年内每周年特别祭奠外,每年清明日扫墓之礼不替。据生命政厅调查:①汉族丧葬礼仪,大致与内地相同。②无火葬习俗。③有山陕义园一处,别无其他公墓。④人民大都迷信分水。
×月×日,乐都县丧葬:汉民用衣衾棺木,择日殡殓,用椁者最少。邀僧道诵经忏悔,焚纸帛至祭,回族殡殓,不用衣棺,之用白布袋束而葬之,并请阿訇念经。番民、土民将亡人盛做于龛,舁诸旷野,用柴焚化成灰,然后埋之山麓。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民丧葬时请僧道念经超度,守制三年三月。②无公墓。③火葬无,惟番民中有火葬者。④汉民大多迷信风水。
×月×日,循化县丧葬:汉民最驻澳古礼举行,与内地汉族相同。番民临终时用绳捆放在僻静地方。死后请喇嘛、活佛念经;然后送到山中任禽兽啄食谓之“金葬”。嗣后如遇亡人生日、忌日,则请僧念经超度。回族、撒拉族人将死,则请阿訇念套白经。死后不择日,不择地以三日为度埋葬。葬时用水将死者洗净,盛以白布囊,掘墓穴土葬。葬后请阿訇念经情况与番民同。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人丧葬礼同内地。②土番人民中有火葬者。③全省有公墓三处。④均皆迷信分水。
×月×日,互助县丧葬:汉民人殁后,诵经祭奠,俱有衣衾棺椁而木葬之;土民、番民请喇嘛或本布念番经超荐毕,用柴火焚其尸,名曰“火葬”;回民先用清水洗其尸后,以白布裹之,挖穴掩埋,名曰“土葬”。而番族之中有弃尸于高山荒野之间,使飞禽啄食。名曰“天葬”。据省民政厅调查:①汉民丧葬必具衣衾棺椁,亦名棺葬。②汉、回无火葬者,番民中有之,土民概用火葬。③无公墓。④迷信风水者尚多。
×月×日,同仁县丧礼:汉民父母物故,三日成殓,或三日七日出葬;有请礼宾祭奠者,有延僧道超度者。回民父母亡故,以水洗身;不用棺木,只用白布囊盛尸;三日出殡,请阿訇念经;丧家将亡人新旧衣服抬送外家阿訇,又以钱财布散来宾,惟阿訇所得略多。番民无论男女老幼,殁后二日即抬往旷野地方置尸于堆磊木柴的土台上,亲朋各执油瓶、柏香齐集一处,柏香加于柴中,清油浇于尸上,以火燃之,俟骨肉焚化而散。
×月×日,玉树县丧葬:人死之后,弃尸于高岗峻岭,听鸟飞餐,名曰“天葬”。结古河西约二里许地点坟墓垒垒。经查均为年来戍边的军政两界殉节毙命者的埋葬地。每年玉树当道者前来追悼一次,名为“义冢”。
×月×日,都兰县丧葬:“蒙藏丧葬仪式大致相同。凡人死后,即请喇嘛或佛爷选择吉日,将死尸折成三折,用驼或牛驮送山野,任鸟兽啄食净尽,则为吉祥;否则谓其生前罪孽过大,鸟兽不食其肉。又人死后,一面择日将死尸送至野外野葬,一面请佛爷或喇嘛念经。其念经日期视产业之多寡以为定:至少三天,至多不超过四十九天。念经完毕,或施予死者家产之一半,或施牛、马、羊、驼,或施炒面、酥油不定。……至于服孝:藏人父、母、兄、弟丧,服均为一年。其服孝期内,反穿大衣均系七天。惟父、母丧,反戴帽子一年;兄弟丧则仅将帽子一边向里折戴一年。蒙人父、母,兄弟丧均为一月。在服孝期内:父母兄弟丧均反穿大衣七天;父母丧,反戴帽子一月;兄弟丧,则反将帽子一边乡里折戴一月。关于喇嘛死后则用火葬,将灰筑于塔中”。“蒙藏习尚天葬、地葬、火葬、,山陬旷野,固无陵墓”。
民国二十二年(1933)
1月×日,青海省民政厅编成《最近之青海》。对于省内各民族丧葬风俗,分别作了记述。摘要如下:
①汉族:汉民殁后,即具衣衾棺椁土葬之。请僧道念经豪赌亡魂,间有请喇嘛、和尚、本布等法师追荐亡魂者。守制三年,每春秋节日,焚化纸帛,以表追念。
②回族:人无常后用清水净身,以白布裹缠尸体,不用棺木,抬往清真寺,请阿訇及亲友西向念经毕,即送往坟莹埋之。墓下旁有侧穴,尸下入旁穴,不焚化纸帛多矣。
③藏族:人死后即将尸体束为坐像,用木龛盛之。请活佛、喇嘛或本布念经毕,即择定葬法。若用天葬法,即将尸体弃于高山荒坡之间,任野兽啄食,谓之天葬。若用水葬法,即将尸体弃于水中,谓之水葬。若用火葬,先将尸骨烧作灰烬,装置土中,作一四方土墩留作纪念。如此葬法,非佛及千百户王公则不能。总之,各种葬法皆有佛僧规定,究以行天葬者居多。
④蒙古族:丧葬同于藏族,但以弃尸于山野而鸟兽食尽者为得道,名为天葬。为人子者将帽子反戴,即穿孝挂白之义。
⑤土族:土人之丧葬习俗,介乎汉、回、蒙、藏之间。据采访:土族葬法因人有所不同。幼儿要天葬,送到山顶,任鸟兽食之;壮年人死后用火葬,先把尸体入棺,放在两块石上,中间架柴焚烧成灰为止;老年人必须用棺材土葬。
民国二十三年(1934)
10月,中华西北协会丛书·《青海》再版。其中“丧葬”称:蒙藏人之居丧,悲哀哭泣与内地同。惟带孝则异。男与发辫,女于耳际皆悬以白羊毛绳;并且男不带刀,女不带手饰,表示哀思。丧期无定,平均约一年。在此一年中,帐房内不歌唱、不宴会,亦不参加他人宴会。每经若干日必请僧念经一次以超度亡人。至于送死方面,因受佛教影响,将死尸缚作坐化形状,置于帐房犄角。死尸前不献物、不焚香。丧主唯一责任事情僧念经。殡期亲友咸来送葬。死者最亲之人将死者背出帐房,进行安葬。一般葬法有三种:即天葬、火葬和土葬,由喇嘛卜卦决定。藏人认为土葬最下。凡因恶疮而死者,不请喇嘛算卦就直接埋葬。因用天葬,难免传染;如用火葬则臭气甚大,得罪神灵。只有挖土埋葬比较迅速干净。至于活佛葬仪,则与以上葬法不同。即活佛死后,将尸腹剖开、去五脏,在死尸内外布满盐泥,数日一易,如腌干腊肉方法一样。然后将剖开出缝合,以衣袈裟,面贴金叶,装入神龛;并于神龛安尺余玻璃一方,使拜佛者得见佛面。自活佛第一世即如此、至今已经数十世,肉身继续存在者甚多神金叶制作极其华贵精美,镶宝石金银,并有完全以银制就,再镶金石者。
民国二十五年(1936)
9月14日,内政部公布《婚丧仪仗暂行办法》。总的精神是:“各地方婚丧仪仗不违碍本办法之规定及公共秩序、良善风俗者得从其习惯;宗教徒另有教规限制者并从其限制”。关于“婚丧仪仗之用具、执事人数及乐队人数除别有规定外,由地方主管机关斟酌该地情形及习惯订定之”。
民国二十六年(1937)
8月6日,行政院发布《限制墓地面积暂行规程》。其中规定:①国葬墓园内每一墓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市亩。②公葬墓园内每一墓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市亩。③公墓地区每一墓地面积左右不得过六市尺,前后不得过十市尺。其中暂准自由莹葬之墓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三百平方市尺;但两棺以上合葬者,得酌量放宽之。
民国二十八年(1939)
3月,省政府通令各县政府禁止民众厚殓。《青海省政府工作报告》说:现届第二期抗战开始之际,财力物力,亟应力戒奢侈,厉行节约,以期增加生产,充实抗战力量、惟我国旧习俗相沿,对于厚殓,非常重视,以有用之金钱,肖浩宇无用之地,殊为可惜。兹准内政部咨,嘱即通令各县政府禁止厚殓,并劝导民众,力除奢华,嗣后对于殓物,全数捐献国家,以利抗战。
民国三十一年(1942)
×月×日,国民政府官员吴景敖奉命考察果洛。对其丧葬习俗称:……人病无救,积薪焚之;或肢解、任飞鸟啄食。
民国三十二年(1943)
2月×日,《青海志略》编写问世。对于丧葬称:青海蒙番人民有病,由喇嘛念经禳之,或卜药医之。若无效卜其必死,则以皮绳系于颈腿;紧之、使膝及于嘴而死。死后由喇嘛卜其葬法而葬之。其葬法有三:一曰天葬:置死尸于山头或树梢,任犬狼鹰鸽残食,隔宿而尽,家人大悦;不然则不快,以为死者生前作恶之所致。乃更取残骨,裹以糌粑,诱鹰犬来食,待尽而后止。此种葬法,蒙古人行之较多。二日火葬:置尸干柴上,煨以柏香(松柏叶之干者)及糌粑而焚之,藏族人行之较多。三日水葬:抛尸于河,任鱼虾食之。为蒙藏二族所最忌之葬法。死者若为家主,则以遗产二分之一不食与寺,更将死者生前所用之马匹衣物,送于念经超度死者之喇嘛以酌之。其余财产之承袭,不重血统,子女与赘婿、私生子、外甥等均无不可。
民国三十三年(1944)
1月×日,蒙藏委员会调查:①玉树二十五族人民之丧葬,可分四种。凡人死后,即请僧侣临尸诵经。僧侣取死者脑盖,盛于箱中,藏诸佛寺;乃裸尸以绳缚其手足,复之以布,遣人负之山麓,将尸颈悬于竖木上,僧侣环而诵经。俟鹃鸟飞来赞食尸体,食尽后僧侣乃散。倘鸟不食或食之不尽,则认为有罪;仍诵经并以刀裂肉,以石碎骨,调和糌粑喂鸟,待食尽而后已,是谓“天葬”。对于患传染病者死后,即将尸体以刀划分,逐段支解,投于水中以饱鱼腹,是谓水葬。所谓火葬,是将尸体置于柴堆之上,以火焚之;并将其尸灰,珍藏与金、银、铜器中,多为富人与喇嘛死后行之。至于水火兼葬者,只喇嘛死后可以行之,即先将尸体焚化,然后以糌粑和死灰及各种药物,投诸水中以饱鱼腹。②果洛人民因疾病致死者,则用火葬。其有喉病致死者,则用天葬;一般以火葬居多。本地缺乏木柴,常砍河边短林为薪,置尸其上焚之。天葬者,以死尸之肉喂鹃鸟,以连骨食尽为祥。
民国三十八年(1949)
8月×日,据采访和回忆文章,在建省后至解放前尚有若干丧葬轶事:①哈萨克坟茔:原名哈萨坟,座标北纬37°~39°,东经91°~34°,在今茫崖行政区尕斯乡南部的乌兰乌珠尔山东北麓,面积50㎡。一九四九年前客居在这一带的哈萨克族人民死亡后均葬于此,逐渐成为墓群。②马麒坟园:民国二十年八月五日,青海省政府主席马麒在西宁病逝。经或民政府批准八月七日按伊斯兰教礼,公葬于西宁东哨门外玉带桥东南龙亭台祖坟,占地面漆3-4市亩。民国二十一年建坟园,树亭、碑、墓表。民国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曾去坟园鲜花圈致哀。③外国人和家兔公墓:民国元年后外国传教士开始在西宁县等置地建公墓。民国七年,西宁县基督教内地会牧师胡立理(英籍)在今城东区十里铺乡曹家寨村南山根大羊圈购地4.5亩建立公墓一处,筑围墙。植树木内有英国人墓4座,教徒墓30座。民国十八年八月,湟源县嫉妒教神召会牧师柏丽美(美籍)、牧师秦步瀛(中国籍)在今湟源县城西关西北角大沟口置公墓一处(原8亩,后为2.5亩)。内有美国人墓2座,苏联人墓1座、教徒墓22座。其中,外籍牧师和中国籍牧师各1座。民国二十八年,西宁县天主教神甫康国太(比利时籍)。在今湟中县哆巴镇黑咀尔村东南角北面置公墓一处,墓地5亩余。有围墙、祭坛、植花草树木。内有德国神甫墓1座,修女墓3座;中国修女墓8座、教徒坟16座。民国三十八年,西宁市天主教主教夏思德(德籍),在今城中区南山顶拱拜东南置公墓1处,墓地4亩多,无围墙;内有德籍修女墓2座、中国籍修女墓2座、教徒墓4座。④民国初年西宁地区的丧礼丧制(主要是汉族)大都沿袭清代规定。如何使用多少杠夫抬杠也有限制,按官职品级而有不同。有80杠、64杠、48杠、32杠、24杠等。至于一般百姓最多用16个人抬的“罗汉杠”,或叫“全上”。再次为12人抬的“虎包头”杠。再次为8个人抬的“小抬杠”,二人抬的“穿心杠”(俗称猴儿抱杆),小孩则用1人“挟匣子”,如小孩晚间死了,连夜买上“匣匣”(即小棺材),叫杠房铺一人挟去放在铺内,天亮后掩埋(西宁有小孩死了在家不过夜的风俗)。“护法”之役以后,才逐步取消了品级限制。无论什么人,只要有钱,都可以任意使用任何一种抬杠的规定。丧事用具有丧舆,纤杆、软杆、棺罩(大红绣花缎做的)兰轿彩楼、高牌、幡杆、杠绳等。彩楼、兰轿由四人抬。一般在“社招”(请亡灵)、“行香”用。彩楼内放死者“神主”,兰轿内放死者遗像。一般人家只有彩楼,官宦人家兰轿、彩楼皆有。棺材8抬以上用丧舆,一下用软杆。杠房铺还经营给死人穿衣、入殓、迁坟、拾骨等业务。在城内除专业杠房铺(三家)外,各行业、庙会等群众组织也制有丧舆丧葬用句。用时借出来,邀聘亲友抬杠,相互帮助,用毕归还。同时城外东关回族地区有三户杠房家,按照宗教仪式,办理回民丧葬服务事业。⑤青海建省后都兰地区升格为县,正式举办农垦。少数汉族、回族人民去都兰落户开荒务农,棺葬、土葬习俗,亦在都兰县垦区“落户”。⑥西宁县还有一种叫“地葬”。这种葬礼,仅可对大喇嘛用之。先用独角兽的角,在卜定的地方划一长方形,长与尸体相等,置尸于上面,然后埋葬之。
1949年
9月,解放初,青海各族人民的丧葬均按照本民族本地区的礼教和宗教习俗与各家各户不同的经济状况及老、少年龄差别办理丧事,无有变革。
1950年
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关于公葬公墓由省民政厅主管。当时民政厅的第三科具体办理烈士陵园和公葬公墓业务。西宁市的“杠房铺”由市民政科领导,原“杠房铺”照常经营,对城内三家“杠房铺”的承办人有所调整。东关三家“杠房铺”仍为回族丧户打土工。
7月×日,农业区的部分县、区,在县城或匪乱平息地区开始筹建烈士陵园或划地建立革命公墓。在牧业区,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进驻,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与柴达木等地区的开发建设,外地大量汉族革命工作人员进入牧区,土葬、棺葬因而盛行。之后各地均划出土葬区统一埋葬,逐步改变乱葬、散葬、浅葬等陋习。
8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马朴病逝。《青海日报》于×月×日复出了省人民政府的讣告及成立治丧委员会的报导。8月8日,省垣各机关、团体在省人民礼堂,隆重举行了1300余人参加的追悼大会。省党政军首长赵寿山、张仲良、廖汉生等同志在会上讲了话。对马讣副主席生前为解放建设青海作出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会后,按照回族宗教习俗葬于回族公墓。
1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予以征收。
1951年
8月,中共青海省委书记张仲良同志在中共青海省第二次代表会议报告说:“……对清真寺、喇嘛寺、拱北、道堂、麻尼坑的土地,一律不动”。
9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农业7县(市)实行土地改革的布告规定:对清真寺、喇嘛寺、拱北、道堂的土地,一律不动。
1953年
8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进行建筑工程需占用坟地,发现古墓以及严格取缔结伙掘坟的规定》。命令指出:各级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需要占用坟地者,对烈士坟墓,必须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妥为迁移,不得擅自处理。对一般坟墓,应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并同时登报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一个月)令坟主前来协商迁移,由占用坟地机关酌给迁移补助费,如逾期无人前来接洽,亦应由占用坟地机关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移墓,不得任意乎毁坟墓,抛弃尸骨。……
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其中:①第十条规定:凡因征用土地而须迁移坟墓者,必须事先通知坟主迁移,发给适当的迁葬费用,并应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坟墓无主者应由用地单位代迁。对无地迁葬者应协助找地迁葬。对烈士的坟墓更应妥善迁移,并应通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②关于批准权限规定:……乙、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五千亩以上或迁移居民三百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五千亩而在一千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三百户而在五十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一千亩或迁居民不足五十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54年
9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变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①本办法第四条乙款“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五千亩以上或迁移居民三百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在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撤销后,可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备案。②各省、中央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各地大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撤销后,可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③各省所辖较大的市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除由各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外,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备案。此后,青海省土地征用业务和公葬公墓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民政厅民政科负责办理;烈士陵园和烈士灵柩搬运等工作仍由第三科(优抚科)办理。
﹝注:据1957年3月19日青海省人委关于同意民政厅在省第六次民政会议的几个报告的通知:“对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我们在1956年管理起来了”。……可见1957年西宁市民政局尚未管理这项工作。﹞
1955年
×月×日,在城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推进下,西宁市城内三户个体杠房铺,组织起来成立了“西宁殡葬服务站”;城外东关回族人民殡丧服务事业。同时在市民政科的知道下,并收埋市区的无主尸体和浅埋的暴骨露尸。至三年自然灾害时,在区民政科配合下,更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6年
1月12日,西宁市人民委员会启事:为适应城市发展生产的需要,决定征用下列土地:①现西宁市新生砖瓦厂以东和以南的坟地。东至杨家台到纳家山的小路;南至山根;北至南川渠,西至苦水沟。
②南山寺以北坟地,东至人民体育场西口;南至山根;北至古城根;西至南山寺东墙根。③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四界,均以西宁新生砖瓦厂装设的标牌为准。希所有坟主自一月十二日其,限一月内迳赴瓦窑沟西宁新生砖瓦厂迁坟办公室办理迁坟手续,逾期不迁者即以无主坟墓处理。
6月11日,青海省公安厅劳改工作管理局报告:“截止四月上旬在一万二千多座坟墓中共迁出有主坟三千八百六十冢(其中包括自迁2999冢,代迁621冢,骨灰240冢):共挖出无主坟六千三百冢(已按图纸编号,用红布袋装好)。至五月二十八日,将挖出的骸骨全部掩埋在凤凰山等地。”据有关部门墓地记载:回民有主墓迁葬于城东区北山、大元山回民墓地和城北区大酉山回民墓地。汉民坟墓迁葬于南山坡、南山顶、西山弯、北山墓地和南山公墓区。对无主墓有政府分别迁葬于南山公墓区内。1963年9月24日,西宁市民政局会同市城建局及殡葬服务站,对南山公墓进行查看。主要情况是:①这个公墓位于虎家掌北山坡以南白土山以北的中间地带,东至白土路,西至烈士陵园后山顶端。墓区南北宽度约250米,东西长约300米。面积为112.5亩。目前在墓区内有坟墓2000座左右,内分三个集中点,也有20余座分散埋葬。坟墓掩盖很好,没有露棺露骨现象。墓区的东南部,南酉上生产队社员开垦了几处小片荒地种植了燕麦,东北和西北部分“新生”开垦种植了一些杂粮。②在公墓区的外围南山顶和南山坡上埋了上万座坟,个别因掩埋太浅有露棺现象。1956年由南滩迁往山上的尸骨,目前有很多露在外面。据殡葬站丁永旺同志反映:有个别群众把露在外面的尸骨拣来和家畜、牲口骨头参杂在一起市内出售。现在南山顶上群众拣来堆在一起的尸骨约有200斤左右,这一现象在群众中影响不好。③对今后管理工作的意见(略)。后至1987年4月,西宁市成立南山公园,又将南山坡、南山顶和南山公墓的坟墓,迁往附近熊家山村南山北坡安葬。
1957年
7月×日,关于烈士陵园内可否安葬病故的革命工作人员问题,经省长办公批示:革命工作人员病故后不许葬如烈士陵园是脱离实际的。为了与革命烈士有别。可在陵园内划出革命工作人员墓区,以免混淆确定:今后凡是革命工作人员死后,均可葬入陵园(据采访:当时规定:老红军、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职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可以葬入)此后,省内各地烈士陵园内,大都划有革命工作人员墓区,据省民政厅1986年普查统计:全省共有31个县市的烈士陵园内建了革命工作人员的公墓区;同时并有11个县、行政区镇另建了革命公墓。合计42市、县、区、镇共建坟墓1971座,存放骨灰盒675盒。其中:①陵园内的革命公墓由西宁市(坟墓740座、骨灰500盒)、大通回族土族县(坟墓32座、骨灰101盒)、湟源县(坟墓215座)、互助土族自治县(坟墓25座)、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坟墓37座)、化隆回族自治县(缺)、同仁县(坟墓1026座、骨灰3盒)、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坟墓1座)、泽库县(缺)、尖扎县(坟墓19座、骨灰2盒)、门源回族自治县(缺)、海晏县(缺)、贵南县(坟墓5座)、同德县(坟墓34座)、格尔木市(坟墓5座)、乌兰县(坟墓60座、骨灰6盒)、都兰县(坟墓49座)、天峻县(坟墓62座)、德令哈市(坟墓52座、骨灰27盒)、玉树县(坟墓47座、骨灰15盒)、杂多县(坟墓16座、骨灰2盒)、囊谦县(坟墓22座)、称多县(坟墓8座)、治多县(坟墓7座)、曲麻莱县(坟墓20座)、玛沁县(坟墓62座)、达日县(坟墓25座)、甘德县(坟墓8座)、班玛县(坟墓10座)、久治县(坟墓24座)、玛多县(缺)。②划地另建革命公墓的是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坟墓62座)、乐都县(坟墓34座)、湟中县(坟墓23座、骨灰8盒)、平安县(缺)、祁连县(坟墓32座)、刚察县(坟墓22座)、共和县(坟墓19座、骨灰11盒)、贵德县(坟墓12座)、兴海县(坟墓35座)、冷湖镇(坟墓45座)、茫崖行政区(缺)。(按:似应有海西州柴旦、德令哈地区)
1958年
6月12日和9月13日,年初,省民政厅开始多省内各民族的丧葬礼仪状况进行调查。6月12日写成“关于互助县土族火葬概况”的著名文章。9月13日编成《我省各民族的丧葬礼仪情况汇集》(稿)。
6月,互助土族自治县在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苦战五年,根本改变青海面貌”的号召鼓舞下,进行移风易俗,开展迁坟上山工作,全县共有坟墓109,912座,占耕地6802.1亩。在群众的积极参加下,已全部迁上山去。其中6月以前群众自动迁移掉的坟墓43,569座,占总坟墓的39.6%,扩大耕地面积2,695.95亩,取出肥料7亿多斤,获得迁坟上山的经验。8月8日,《青海日报》发表“移风易俗发展生产”的著名评议文章。
7月×日,湟中县西堡乡农民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全乡四千六百多座坟墓迁入新建公墓。挖出肥料四千六百多万斤,扩大耕地二百余亩。7月22日,各社社员敲锣打鼓把死者的遗骨或“神主”(书写死者姓名的小木牌)送进了各社的公墓,并举行了公祭仪式。有些社并读了祭文。乡党委和乡人委还给各个公墓赠送了花圈。
7月×日,原乐都县高店乡红旗农业社(即公社化后的乐都红旗人民公社水磨沟大队),经过群众大鸣大放大辩论,在移风易俗运动中,已经迁坟226座。八月初提出把棺葬改为火葬,积极筹建土火葬炉。至八月末,水磨沟大队已有六个死者实行了火葬。当时的火葬仪式是在人死后,火葬前,都以小队或中队召开追悼会,回忆死者生前的好处。并以队的名义供献花圈,参加送葬。(辑自青海日报8月30日和12月11日第3版)
8月初,湟源县和平公社第六生产大队的汉、藏族人民结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宣传了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推行火葬的道理。经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和算细账之后,在村西桦岭山上建立了火葬场一处。已经火葬了三人(藏民二、汉民一)。并计划分建男、女火葬炉和灵堂。1959年×月,湟源县和平公社隆和大队团总支书记在省第七次民政会议上作了“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火葬节省又卫生”的发言。他说:一年来已火葬10人,除节约开支4920元外,还节约粮食9400斤,棺材10口,劳动日1400个,土地3亩。
8月中旬,湟中县“五一”人民公社两旗大队开始实行改土葬为火葬。群众评议:还是火葬好。
8月15日和12月11日,《青海日报》先后发表《改革旧的婚丧礼俗》和《谈火葬》的著名文章。
8月20至30日,省民政厅长左文辉在全省第七次民政会议上报告了“1958年到1962年民政工作跃进规划”。谢高峰厅长作了总结报告。关于墓葬改革工作。他说:墓葬搞个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是对旧的道德伦理观念的重大改革。根据互助等地的经验:①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倡导和艰苦细致地群众工作。大跃进以来,广大群众虽普遍有扩大耕地面积,改革旧的丧葬礼俗的要求,但在以比分人中,特别市一些老年人仍有不少思想顾虑。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下乡有些老人说:“祖坟是蟠尸龙骨挖不得”,“原来葬的地方是阴阳看好的;迁了以后,家里就会不安全、不旺盛”。针对这些思想顾虑,该乡开展了群众性的辩论,并且进行了许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使广大群众认识了墓葬改革的好处,从而顺利地开展了这一工作。②经过宣传教育后,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处理原有坟墓,普遍建立公墓,提倡火葬和建议的丧葬礼俗。农业去各地应在秋后发动群众逐步进行迁坟上山,普遍提倡以社或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公墓。西宁市除规划公墓以外,并应建立火葬场。各地还应当逐步提倡平地深葬、薄葬等。③对于各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俗改革。
8月25日至9月5日,省民政厅在西宁市“五一工人俱乐部”举办墓葬改革图标展览会,扩大宣传。
11月10日,省民政厅工作组对牧业区海晏县共产主义人民公社的几项民政工作进行了调查。报告说:该县贵墓葬改革工作提出①改进天葬(蒙、藏民族的传统殡葬习俗),建立天葬场,把零散的天葬改为集中天葬。②筹建火葬场,逐步推行火葬。
1959年
10月×日,省民政厅副厅长在省第八次民政会议的报告称:“……婚丧礼俗改革工作,仍然是民政部门的业务应当继续做好。……在丧葬礼俗改革方面,农业区各县、市在今冬明春 应将公墓全部建立起来;西宁市应积极将殡葬服务机构建立起来,并开始筹建火葬场。牧区应首先加强对天葬的管理,并逐步开展土葬、火葬的宣传工作”。
11月×日,省民政厅民政处草拟的《移风易俗发展生产,继续深入地开展丧葬礼俗改革工作》的文件有明文正式发表。“文件”首先提示了旧的丧葬礼俗与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化;与国家基本建设;与贯彻勤俭新中国成立、厉行节约的方针;与爱国卫生工作等四个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和尖锐。指出:在人民公社时代的今天,旧的丧葬礼俗也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变革,并积极为它服务。接着,刘局了1957年以来,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教育以及牧区平叛的胜利,各族人民的政治觉悟大大提高,迷信。宗教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开始瓦解;不信鬼神的新风正在形成。同时自工、农、牧业大跃进以来,各州、县积极领导,丧葬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据湟中、互助、民和、乐都等七县统计,共迁移,平毁坟墓131452座(多数根据群众要求平毁),扩大耕地17070亩。湟源、湟中、乐都、互助等县一些社队,还建了土法“火葬场”。西宁市正在筹建规模较大的正规火葬场。各地并拟定了一些新的礼俗。逐步开展丧葬礼俗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各地已取得的经验,今后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必须政治挂帅,走群众路线,深入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彻底清除封建神权思想,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大辩论,控诉旧的丧葬礼俗给人民群众在精神上物质上带来沉重负担,揭露过去因丧葬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实。②必须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原则。……使其认识丧葬改革对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化的好处;在平整土地中结合迁坟上山,扩大肥沅,积攒肥料;在规划集体公墓、陵园时,应尽量利用山坡、荒地,不占耕地,并植树造林,绿化环境。③在丧葬礼俗改革中,应分别各民族的不同情况,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除改革其封建迷信和有碍生产发展的部分外,还应保留和发扬其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和生产大跃进的传统习惯。……我省蒙、藏、土族都有火葬习惯,且对其他民族也有一定影响。因而推行火葬应视我省今后埋葬制度的总方向;但必须逐步地有计划地开展。母犬除结合各项工作积极宣传火葬的好处和改进,提高蒙、藏、土族火葬的方法之外,还应有重点的在城镇和人民公社建立“土”火葬炉。对土、天葬的改革,目前主要是以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党委,利用山坡。荒地建立公墓、陵园集体埋葬。对妨碍生产发展的旧坟,应结合平整土地在征得群众同意后,愿平毁者平毁,愿迁移者迁移。对蒙、藏族分散的天葬应改进为以公社或生产大队为单位,选择固定地址建立天葬场,并加强对天葬地区的卫生管理,严防水土流失,传染疾病。④人民公社化的实现,废除了宗教对人民群众丧葬的干涉和牧主、头人、宗教上层分子掠夺死者财产的特权;因丧葬念经、算卦的迷信将逐步消除;请阴阳看地埋,讲风水的现象在农村也基本消失。这为礼俗改革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根据共产主义道德和勤俭节约的精神,有些地方已制定了一些新的丧葬礼俗。如改棺葬为火葬,改散坟为公墓,改送礼烧香化纸为送花圈挽联,改磕头为鞠躬,改求神念经为默哀追悼,改披麻戴孝为带黑白擘纱,改穿戴寿衣为随身穿戴,改祭日过多过长为清明、春节扫墓、公祭、改保存灵魂牌位为保存遗像、遗物,整编遗言、简历,废除丧葬宴请丧葬宴请亲友……等等。这些改革礼仪,我们认为仅是个刍议,还不完全成熟,也不完全适合各民族的实际,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1960年
1月至4月,牧业区丧葬改革进程:①玉树州也有进一步的改进。目前许多地区均已施行土葬,天葬、水葬的情况大大减少。为了统一城镇规划,便于卫生管理,囊谦和玉树两县已建公墓三处。对机关职工、公社社员病故死亡都统一埋葬在公墓区内。②果洛州1960年1月8日的年度计划称:应加强对天葬、水葬的管理,并逐步进行土葬的宣传。③海南州共和县提出:在土葬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公墓;逐步推行火葬。兴海县提出:因地制宜地宣传丧葬改革,加强对天葬的管理。④黄南州同仁县提出:加强天葬管理,开展土葬、火葬的宣传;协助隆务、保安建立公墓。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提出:对丧葬礼俗进行逐步改革,开展火葬宣传。在藏族地区把天葬很好地管理起来:要求各社队重点建立公墓,然后全面推广。对于分散的墓,有计划的集中;已平的坟,将全部利用起来。
5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同意转发了省民政厅1960年工作纲要(本年4月文件),希柴行委、西宁市、各自治州及所属各县(自治县)、省属各县(自治县)人委参照执行。其中:要求对丧葬礼俗逐步进行改革,协助西宁市建立一个火葬场,并开展宣传:要求农业区个公社应在1960年底前把公墓建立起来。
1961年
12月×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报告:1961年开展了宣传公墓的好处,对原有1个公墓进行整修美化,对零星坟墓迁公墓区内。
1963年
4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认为转批州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死亡埋葬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要求全州个单位对已死亡职工的坟墓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弃尸不埋或实体外露的要一律迁葬或重新掩埋。原报告称:今年二月七日州人委批准转了州局“关于结合清明节扫墓对大柴旦市郊死亡人员进行迁葬的意见”。州局在清明节结合扫墓亲自作了检查。总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区埋葬,立了墓牌、详细写了死者的姓名,籍贯、住址和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建筑公司还为本部门的死者竖立了永久性的石碑。有的单位和死者生前好友也去检查整修坟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较普遍和突出的是乱葬和弃尸不埋及取尸乱挖等现象。特别市在冬季埋葬和没用棺木装殓的尸体,由于挖坑浅,坟墓壅土不多,加之大风吹刮,尸体外露和被狼吃掉很多。弃尸不埋多系小孩尸体。也有不少坟墓没有墓牌或木牌字迹消失,致死者姓名不详。据反映:小柴旦耨单位一死者家属,在埋葬一年后取尸,因原坟附近增加了新坟,加之无墓牌辨认,一连挖了五座坟才找到。但对错挖的坟,时候也未埋好,影响很坏。据了解:在清明节期间仅有海西综合地质队组织职工,把以往分散埋葬的十四座坟墓迁到公墓区内。清明以后,州局有派人检查,据初步了解,还有十八座分散埋葬的坟墓没有迁葬。其中被狼吃掉的有三具尸体。……类似柴旦地区的情况,其他各地也可能不同程度存在。为了彻底纠正乱葬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①各县市(区、镇)人委所在地,都应有一处公墓,作为本地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死亡人员的埋葬地点。划定公墓时,不应占用农田。各地距离公墓过远的厂矿,如果不便到公墓埋葬,亦可在厂矿附近自行划定一处作为集中埋葬的地区;并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严禁到处乱葬和弃尸不埋。对少数民族死亡职工,应遵照本民族风俗习惯处理。如属“天葬”,亦应放置在居民集中点较远的地区,以重观瞻和卫生。②各单位的死亡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妥为安葬。汉族干部和职工,一般的都应使用棺木装殓。在缺乏木材的地区,亦可征得亲属同意,采用其它办法处理。凡属埋葬的墓穴深度不得少于一米五,上面堆成墓形,并竖立标志,书写死者姓名、籍贯、住址、死亡时间及生前工作单位。③注意保护烈士坟墓。各地民政部门应对烈士墓经常进行检查,对需要修理的即予查清更换重立。各地对所辖地区的烈士墓,应登记造册以备查考。没有烈士墓的地区,可在划定的公墓内或者公墓附近,群东一处专为因战、因公伤亡的烈士陵园。④清明节扫墓是我国人民传统的风俗习惯。各地民政部门应该在每年清明节时,督促各单位进行扫墓,并形成制度。⑤继续整顿柴旦地区的乱葬现象,将现有埋葬比较集中的八里沟地区,划为“柴旦公墓”,作为柴旦地区集中埋葬区。为了减少翻尸倒骨,公墓附近的所有坟墓,尽量把它都圈入公墓里来,并标清四界,今后一律不许在公墓以外埋葬。为了便于祭扫凭吊,拟修建一座牌坊和纪念碑,经报请省民政厅批示,此项经费须由地方财政解决,现正在设计和估算,领作报告。此外,对现有分散埋葬的十八座坟墓,州局尽力查找死者工作单位。如果实在查找不出,拟由州局负责迁葬。原城市规划中指定的温泉墓地。从现在起停止继续使用,今后统一在公墓埋葬。以后凡有在公墓挖坟起灵的单位,应事先征得民政部门许可方能挖掘。挖后的原坑一定要填平,严禁乱找乱挖,对于今后乱葬和弃尸不埋现象,必须追查责任。以上各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个单位研究执行。
8月21日,省民政厅报告内务部:青海省原定1960年在西宁地区一处火葬场,但因停止基建未能实施。现正着手选择场地准备修建。
9月28日,西宁市民政局给市人委并抄报省民政厅《关于南山公墓目前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中,对今后的公墓管理工作提出:①建立管理机构,合理规划墓区,我市的公墓以前一直处于无人管理。墓地也没有统一划分。因此,这项工作显得有些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拟将市殡葬管理站(集体福利单位)改为“西宁市殡葬管理所”;在现有十六人的基础上再增加二人专管此项工作。其工资主要依靠他们自己劳动收入解决;另外由民政局从事业费内每月每人补助15元。在墓区内划7.5亩为少数民族墓,划15亩为干部公墓,其余90亩为群众公墓。②加强宣传工作,拟由各区在群众中普遍进行一次宣传,教育群众不要到处乱埋尸体。今后凡各机关、团体、人民群众埋尸,必须通过殡葬管理所,按照指定地点埋葬。对现有露出的尸骨,由殡葬站负责挖坑掩埋。所需费用由民政局从事业费中开支。③管理收费问题。鉴于殡葬管理机关初建,墓地距市区较远需翻过南山寺和虎家掌北山坡或绕道烈士陵园番越一个山头才能到达。因此,运尸费不拟作统一规定,暂由殡葬服务站与顾主双方临时议价。由于机构初建,管理业务生疏,目前暂不收管理费;待一切制度健全后再议上报。妥否请批示。附简要图一张。之后,市民政局并就建立殡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向省民政厅写了专题报告。1963年11月7日,西宁市人委对于该公墓区未划清的地界和社、队在公墓区开垦的荒地等问题的处理作了批复。19645年1月20日,省民政厅函复市民政局:……“西宁市殡葬管理所和火葬场机构、人员编制,请与市编委研究解决。编制以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可以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1964年
3月25日,内务部、财政部增拨青海省火葬场修建费20万元。之后,西宁市政府拨款4000多元,修整和设置了通往公墓的道路和墓地区划标志。
6月5日,省民政厅向内务部报告:我省原无火葬场,也无统一的殡葬管理机构。为移风易俗开展火葬事业,1963年底已派人到首都、西安两地学习。今年5月已完成了场地勘测和工程技术设计。但因建筑材料缺乏,至今还未进行修建。材料解决后即可动工。
1965年
7月22日,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正式定稿。文件就㈠大力推行火葬;㈡改革土葬;㈢改革旧的殡葬习俗;㈣把殡葬事宜统一管理起来四个方面提出了指示。主要是①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特别市工业城市没有火葬场的,要逐步建立火葬场,以推广火葬。②今后对土葬改革的要求应当是:公墓要同意规划管理,尽可能设在荒山瘠地;墓穴面积应尽量缩小,一般不做坟墓工程,以增加穴数提高墓地利用率;对年久的旧坟,经过证明无主,可以平掉在利用;墓地尽可能种植林木果树。有的地方为节省土地,征得墓主同意后,实行平地深埋,或拾骨装坛等办法,可以提倡。另外,要禁止郊区社队出卖墓穴。③多做正面的宣传教育,并要有破有立。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新的先进的方式,来代替旧的习俗。④统一管理棺材、寿衣、花圈等有关为殡葬服务的行业;限制和取缔旧的杠房、和尚、道士以及搞纸扎等迷信行业者在殡葬方面所搞的迷信活动;实行火葬、土葬统一管理,争取经费自给;便利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7月23日,省民政厅冯宝玉副厅长在全省民政局、科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①本脏习俗改革,主要是一种思想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倡干部带头。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强调说服教育,防止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解决问题。②在青海主要是教育广大职工和群众树立新的殡葬习俗,提倡用开追悼会的方法代替发丧送葬,以献花代替烧香摆供,以戴黑纱或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其他旧的殡葬习俗,也应当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逐步代替。今后各地祭扫烈士墓时一律不得烧香摆供。③火葬是最科学最卫生最经济的殡葬办法。根据青海省的情况,正在西宁建立,其他地方暂不搞火葬场。对于土葬,主要不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好地;要教育群众将墓址设在荒山瘠地。西宁市要将公墓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墓穴面积要控制,不要分许多等级。反对任意大坟墓工程,也要禁止郊区社队出卖墓地。对于棺材、花圈等殡葬服务行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1966年
6月×日,西宁火葬场在毛胜寺地区建成开业,占地总面积12000㎡,建筑面积1400㎡。同时并成立了西宁市殡葬管理所。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统一管理西宁市区的殡葬事业原建立的殡葬服务站和殡葬服务组,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并入西宁市运输联社管理,仍保留西宁市殡葬服务站的名称,负担的殡葬任务未变。平常没有殡葬服务时,便组织搞运输和扎花圈,由城中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是年,海西州人委驻地迁至德令哈后,在茶茫公路192公里处北侧修建公墓一处。但因没有围墙和公墓标帜以及未能认真管理,尚存在乱葬、散葬等现象。
1970年
2月2日,《青海日报》以“破除封建旧葬礼,提倡革命化的丧葬仪式”标题,发表了互助李丰公社前窑大队二队社员李鸿福,和大通元塑公社毛家沟村干部曾玉堂因公牺牲后,社队干部和群众用开追悼会、送花圈,介绍死者生前模范事迹的仪式,给全村树立了破“四旧”立“四新”,节约办丧事的榜样。这一消息指出:象这样的丧葬仪式应当大大提倡。
1971年
6月×日,西宁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西宁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后,将火葬场、革命公墓等业务划归市革委会政治部管理。
1974年
12月16日,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批转《青海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州、市、县革委会研究执行。其中指出:“殡葬改革是思想战线上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火葬。
1976年
12月13日,省民政局会议决定:同意互助土族自治县建立火葬场一处,修建费为18万元。先下拨筹建费5万元,余款明年给。
1978年
12月14日,中共青海省委批转《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州、市、县委,省委各部门、省革委会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及驻军各部队党委望研究执行。其中提出: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行火葬(注:1977年12月和1978年8月,省民政厅曾先后拟在大通、格尔木两县于1979年各建新火葬场一处)。
1979年
4月25日,经省民政厅和海西州人委同意:决定在德令哈修建火葬场,在全州推行殡葬改革,推广火葬。之后,德令哈公墓重新规划、整修。并划分了公墓和烈士墓葬范围,由民政部门批准统一安葬。
7月16日,原省人委委员、副省长马辅臣先生的追悼大会在西宁宾馆举行。会议由省长张国声同志主持,省政协主义扎喜旺徐同志致悼词。会后,省领导同志并亲自到他的住所,亲切地慰问了他的家属。马先生于1968年1月8日逝世,享年84岁,按照民族习惯和教规安葬于×××。
8月中旬,中共青海省委给中央的一份报告指出,喜饶嘉措的几个主要问题已查清。喜饶嘉措案件属于假案、错案,建议撤销对喜饶嘉措的一切处理,撤销有关文件,恢复副省长职称,恢复名誉,举行追悼会。10月6日,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为原青海省副省长、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喜饶嘉措在西宁举行追悼大会。张国声主持,扎喜旺徐致悼词。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李维汉、习仲勋,阿沛·阿旺普美、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杨静仁、汪锋、赵朴初、包尔汉、张仲良、周仁山等领导同志敬献了花圈。喜饶嘉措副省长于1968年11月1日含冤逝世,终年85岁。当时按民族宗教习俗,葬于×××。
1980年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西宁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火葬场2处,固定职工22人,火化尸体947具(互助无)。本年补贴西宁4.4万元,互助0.8万元。
1981年
9月4日,省民政厅向西宁市等区、县民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参照民政部的提纲要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组织必要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总结近三年来本地区的殡葬改革工作和研究今后如何加强管理等问题;并于10月底报厅。
12月18日至28日,青海省民政厅副厅长×××等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程子华部长在会上讲了话,张邦英副部长作了《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的报告,杨静仁副总理到会讲话,李金德副部长作了总结发言。会议要求大家回去后,首先要把会议的精神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3个火葬场。西宁火葬场共火化尸体989具,补贴15.5万元。
1982年
2月23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原报告就当前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五点意见。其中:重申了1978年中共中央66号文件“要积极推行火葬,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在一个相当时期内,殡葬工作的方针,以及要根据不同民族的情况,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不能强求一律。对于有些少数民族,经过宣传教育,愿意进行改革,实行火葬的,亦应予以遵重和支持,对他们当中在丧葬上搞迷信活动的,也要进行教育,提倡自己起来进行改革”。
5月20日么省民政厅、财政厅统一追加西宁市维修火葬场费用16万元;追加互助县火葬场修建汽车库、柴油库等工程专款5万元;追加海西州德令哈火葬场收尾工程费8万元,共29万元。
7月5日,青海省民政厅向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及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科),函送《青海省殡葬事业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请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底前送民政厅。
8月13日至22日,全省民政局科长会议在西宁召开,20日至21日专题讨论研究了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首先汇报了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情况,传达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杨静仁副总理的讲话,介绍了山东省烟台地区殡葬改革的经验。李盛宗通知并在大会上汇报了西宁市火葬工作情况。接着会议分组学习文件,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青海省殡葬事业管理办法》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在讨论中,还反映出当前青海地区在殡葬事业上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①在城镇农村,土葬无人管理,占用耕地和到处乱埋乱葬的现象相当严重。特别在农村,有些已经平毁多年的坟头又重新堆了起来。②旧的丧葬习俗抬头,披麻戴孝,烧纸化钱,请阴阳看风水和僧道念经,相当严重,不少地方大办丧事铺张浪费盛行。如循化县有的农村群众办丧事,全村全社的人都要去送葬,连吃带散,花钱近千元。在城镇,有的单位为死去的干部,也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办丧事,调人调车,滥发通知,追悼会越开越大,花圈越送越多,任意挥霍国家财务以示“隆重”。有的领导对死者家属的无理要求,不做工作,不批评教育而是百依百从。③西宁火葬场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服务质量差,有的职工工作态度不好,借火化尸体接受丧户的东西。④有的地方对殡改工作不重视,很少过问。同时在讨论中还提出一些建设和要求:①建议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大造舆论,提高广大群众对殡改的认识。②建议省府批发《青海省殡丧事业管理试行办法》提起各级政府重视。③民和、乐都、平安、湟中、湟源等县要求上拨专款修建骨灰堂和配备运尸车辆,以配合殡改工作的开展。22日,省民政厅冯宝玉副厅长作会议总结。9月7日省委办公厅转发《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要求西宁地区积极推行火葬,限制土葬;未设火葬场的地方,应抓好土葬改革,提倡简办丧事;遵重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习惯,但也要提倡和鼓励群众自行改革。
12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级各单位参照执行。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做到丧失新办,一切从简,给群众作出表率。原报告强调要坚决贯彻“坚决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借鉴办丧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方针,要着重把西宁地区的土葬改革切实抓起来,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土葬。对西宁火葬场要认真整顿,加强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火化率,逐步减少国家经费补贴,力争做到经费自给。互助、德令哈火葬场,要积极开展火葬业务,把火葬场办好。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县,要积极动员和提倡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广大职工和农民群众,把亡者尸体送往西宁或互助火葬场进行火化,在实行火葬的地方,有关单位不要供应棺木,也不允许加工制做和经营棺材。在没有建立火葬场的地方,熬抓好土葬改革;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统一规划建立集体公墓。耕地较少地区,要提倡深埋平葬,不留坟头,对可耕地内的坟墓,要动员群众迁移或平移坟头,以扩大耕地面积。严禁出售墓穴和在耕地内葬坟。不论实行那种丧葬办法,都要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反对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禁止生产和出售丧葬迷信品。同时强调:青海是个多民族省份,推行殡葬改革要积极稳妥。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经过宣传教育,愿意进行改革实行火葬的,应予支持。对在丧葬问题上搞迷信活动的,要进行教育,引导他们自己起来进行改革。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记事:①互助土族自治县火葬场于县城东6华里处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占地总面积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90平方米。有卧式火化炉2台,接尸车1辆,干部、职工7人。当年火化尸体13具。②西宁市殡葬所建成(?),编制3人,尚未配齐。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105具。③湟中、乐都2县各建公墓1处,职工共4人。
1983年
6月4日,民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对加强青海地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提供了法规依据。
8月4,省民政厅苏峰厅长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因地制宜,加强殡葬改革工作”。9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印发《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殡改工作。西宁地区要积极推行火葬,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土葬。没有火葬产的地方要抓好土葬改革。要提倡节约办丧事。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也要提倡和鼓励群众自己进行这方面的改革。……
9月×日,德令哈火葬产建成投入使用,总投资29.85万元。设火化油炉2台,承担乌兰、天峻、都兰、大柴旦、冷湖等地的火化任务。并成立了殡葬管理所,配备职工7(含火葬场),负责全州殡改工作。当年火化尸体6具。同时,天峻县自筹资金四万元,在县治所在地建成一座小型土火化炉,三间房,名为“天峻县火葬场”;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不收管理费。随到随烧,已火化尸体3具,牧民称便。
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请研究执行。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记事:①西宁、互助、德令哈三个火葬场均亏损。西宁亏损2.7万元。②新建公墓11处(无所在地名)、职工10人。③西宁市人民政府布告:凡耕地、林带、苗圃及铁路、公路、大车路两侧的坟包,均限期迁移或平毁。
1984年
2月1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精神,有效地开展殡葬改革,进一步制止封建迷信活动和挥霍浪费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再就①殡葬改革的方向。②积极推行火葬。③限制和改革土葬。④提倡节简办丧事;⑤坚决破除旧丧葬习俗;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⑦加强对殡改的领导等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向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东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发出通知,并抄送民政部、省委、顾委、人大、政协办公厅和省法院、各群众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通知讨论稿”中提出的新措施有:①在有火葬场的西宁、德令哈、互助三个地区,不论共产党员、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群众逝世后,都要实行火葬‘距火葬场较近、交通方便的大通、平安、乐都、民和、湟中、湟源等县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干部、职工拒不火化者,不发丧葬费;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就医死亡者,不论死者是何地的,一律就地火化;对就地实行火化,但在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可酌情减免火葬费。在农村牧区,那些地区推行火葬,那些地区暂缓推行,由各县群定。②在确定火葬的地区要限制土葬。民政部门所管理的革命公墓,可修建骨灰堂存放骨灰。今后不再提供土葬墓地。农村可采取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存放室存放骨灰,一切机动车辆不准为土葬服务;违者停止供油,并对批准人和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暂缓推行火葬的地区,应抓好土葬改革,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划定范围,尽力集体公墓。耕地较少地区要实行深埋,不留坟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城镇丧户提供葬地或出售墓穴。违者征收土地费。发现偷埋乱葬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③任何人死后,都要节简办丧事,特别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和职工逝世后,除在省内外重大影响的同志外,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严加限制。会场应力求简朴,不要动用国家车辆,提倡租赁花圈。对主动提出不开追悼会。不向遗体告别。节简办丧事和献出遗体共医务部门研究的,应予表扬。对于在丧葬中挥霍浪费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④严禁在丧葬中披麻带孝、烧香化纸。扬幡招魂,设灵摆供,请僧道念经、看风水等迷信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制做、销售迷信品。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制做和出售棺木(包括半成品)。违者,视其情节分别施行罚款或没收实物。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殡改列为议事日程;要列为整党的一个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各州、市、县要有一位领导同志抓此项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主动提出殡改规划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改革。同时一套加强对火葬场的领导,提高广大殡葬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推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之后,西宁市还根据文件精神拟制了“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做好火葬工作的报告”和“殡葬改革布告”。
5月28日,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给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发出《关于华侨去世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同时指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要求内地安葬以及外籍华人要求回祖国安葬的,可参照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8月12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据你)《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同时指出:对盗掘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合外籍华人祖墓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精神办理。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据)、民政厅(据)《关于利用死刑最烦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记事:①1984年,西宁市火葬场进行改革,实行了经费包干责任制,出现了该场第一次扭亏转盈的新局面,当年盈余二千元。②新建公墓9处(缺所在地名)、职工8人,另据民政部1984年统计表:青海省火化率居全国第19位;火葬场经费自给情况居全国第9位。③省民政厅给大通、湟源、平安三县各配发火葬运尸车一辆。
1985年
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2月26日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①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②大力宣传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规范的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③积极进行改革;④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为了搞好学习,省民政厅并将1982年中央办公厅75号、国务院35号和1985年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行了翻印转发。有的市、县还转发到乡、镇、办事处,广泛地进行了宣传教育。
3月14日至18日,全省民政局长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认为,根据青海民政工作的实际,从现在起到1990年,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做好殡葬事业的改革,全生活化率力争达到30%,西宁。格尔木市要求达到70%。
6月17日,共和县根据县内民族杂居的实际和州领导的指示精神,自筹资金五万元,州财政拨款十五万元,在恰不恰镇西的南山坡修建火葬场一处,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在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的精神下,于1985年6月17日破土动工,1986年1月24日竣工验收(一说为1985年7月至1986年2月)。总面积4800㎡,内有火葬厅1座、太平间1间、库房4间、办公、待客、住宿6间,小花园1处。大厅中央筑有不同民族火葬需要的坐式、卧式5个火化炉。整个火葬场壮严壮观,缅丽多彩,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它为青海省蒙藏民族办了一件好事;为少数民族实行火葬、改革旧的丧葬习俗走出了一条新路。
10月×日,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民政司的通知精神,对西宁市、海西州德令哈、互助县火葬场的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评比;斌且了解了各州、市、区、县的殡改情况。通过检评和调查,评出了好的单位,总结了工作,发现了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据省民政厅11月15日给民政部的报告和12月6日《民政工作简报》反映:①全省三个火葬场建筑总面积2690㎡,有正式干部、职工26人和1个临时工;6台火化炉,每年约火化尸体1300具左右(互助、德令哈两个火葬场约一百具左右)。今年1至9月,西宁火葬场火化尸体936具,比去年同期增长8%,盈余10957.13元,在这次评比检查中,被评为全省殡葬改革好的单位,并推举参加全国殡葬改革评比。德令哈、互助县两个火葬场,虽也进行了整顿,但由于火化率低,耗油量大;加之服务项目单一,经营管理不善,现仍属亏损单位。但和去年同期比较,火化率有明显提高(互助增长73.5%,德令哈上升20%)。另外,天峻县、共和县还自筹资金建立了两个土火葬场,有土炉6个。共和火葬场有1个正式工、两个临时工管理。丧主自己带上柴油和辟柴火酥油,自己进行火化,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特别共和县建的火葬场具有民族特色,近似寺院建筑。藏族群众对坐式火化炉非常满意。②据今年1至8月初步统计:全省共死亡16174人,其中:火葬1633人(含外地火葬和土族群众用土法火葬数字),占死亡总人数10.10%;天葬3376人,占死亡总人数21%;水葬265人,占死亡总人数1.6%;土葬10900人,占死亡总人数67.4%。③各州、县、乡、镇还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截至目前共建立公墓335个(缺所在地名,并与1958年至1987年间建立革命公墓数字难以对应,待查),建立骨灰堂12个(缺所在地名)。所有这些对于节约耕地草场。净化水源环境,破除旧俗,树立新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起来积极作用。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意见(略)。
12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税务局发布《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火化尸体1388具(不含在外省火葬和群众用土法火葬的。其中:西宁1268具,互助78具,德令哈39具,天峻5具)。比1984年又提高12.4%,约占全省死亡人数的8%;火化率在全国28个省、市中占第十七位。
1986年
5月18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发出《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在原基础上加发特殊行业津贴,从1986年2月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原实行的岗位、保健津贴即一律取消。
8月19日至21日,省民政厅在海南州共和县召开了由各州、地、市和农业区各县民政局长、各火葬场场长参加的全省殡葬工作座谈会(果洛、玉树两周未出席)。鲁加才让副厅长作了《发扬开拓精神,开创殡葬工作新局面》讲话;共和县和西宁市分别介绍了举办火葬场的经验;参观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共和县火葬场;同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讨论修改了《青海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经过统一思想认识,交流经验,明确了今后任务。同时还解决了部分民政部门领导对殡葬改革工作不想抓、不敢抓、不会抓的问题(另据玉树州1986年工作要点称:玉树州的藏族群众,一般都愿意天葬和水葬。……我们要因势利导,大力提倡。在此基础上,加强殡葬管理,创造条件筹集资金办火葬场,方便群众,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火化尸体1500具。其中:西宁1290、互助109、德令哈50、共和45、天峻6。
1987年
4月1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绿化委员会在《青海日报》上发布“迁坟启事”称:奉上级指示,要在北山林场东侧、小沟以上地段,修盘山公路,造梯田,植树造林、绿化荒山。凡在此地段的新坟、老坟,子其实公布之日起,限一个月内全部迁出。如有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
7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青海省殡葬管路暂行办法》共十四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并责成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具体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其中:除了进一步重申明确“殡葬改革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与管理部门”和分区实施的不同要求以及罚处理等规定。其中:新的办法主要是:①全省划定五个火葬区:一、西宁火葬区为西宁市、大通、湟中、湟源县;二、海东火葬区为互助、平安、乐都、民和县;三、海南火葬区为共和、兴海县;四、海西火葬区为德令哈镇、格尔木市;五、海北火葬区为海晏县、矿区。火葬去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居民、村(牧)民应实行火葬,共产党员、国家干部要带头执行。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偏远乡村、牧区实行任何葬法,由州、县、市确定。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允许土葬或天葬。在未划为火葬区的和实行少数民族葬法的,可以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天葬台和小型火化炉,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教墓地;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反对铺张浪费,积极进行墓地绿化。对自愿实行火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③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是评选“先进村(牧、居)委员”、“文明单位”、“五好家庭”的条件之一。④对违禁行为的处理还作了具体规定。
7月30日,西宁市火葬场更名为西宁殡仪馆。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火化尸体共1803具。
1988年
4月23日,青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1988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给各州、市、地、县(市)民政局,要求参照执行。
6月2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西宁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给西宁地区单位请遵照执行。同时并抄送省政府;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西宁军分区,省民政厅。
8月25日,省民政厅、省物价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自《青海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宣传教育、提倡火葬、改革土葬、促进丧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成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火葬区内有的遗体不实行火化、乱葬乱埋;西宁地区存放骨灰的设施不敷使用,兴建骨灰堂没有资金,有些州、县驻地的公墓围墙倒塌,无人能管理等,为此,根据民政部“报告”经侦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宣传贯彻好《青海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应抓紧制订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并认为组织落实。
二。划定为火葬区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驻地,可以兴办经营性骨灰安葬公墓;划为土葬区的州、县人民政府驻地,可以兴办经营性遗体安葬公墓;烈士陵园中辟有公墓区的,安葬骨灰盒和遗体亦可收费;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兴办公益型公墓。所由新的公墓,都要利用荒山瘠地,不准占用耕地,不准建在风景旅游区。
三、收费标准:实行火葬的地区,在骨灰安葬公墓内埋葬骨灰盒的,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西宁地区每具收取墓穴费、管理费八百元,其他州、地、县(市)每具收取墓穴费、管理费六百元;施行土葬的地区,在经营性公墓内埋葬骨灰盒的,每具收取墓穴费、管理费一百元,埋葬遗体的每具收取墓穴费、管理费二百元。
四,公墓内安葬骨灰盒、遗体等事项,都要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殡葬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丧主提供服务,如制作墓碑、拉运骨灰盒、遗体、挖墓穴等,可适当收取工本费或劳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商订。
殡葬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公墓实行统一管理,凡有公墓的地方不得在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和骨灰盒。
五、经营性公墓的收入,由各地殡葬管理部门集中掌管,用于公墓管理、维修、绿化和殡葬改革事业,严禁挪用作他用。
8月30日,圣餐政厅复文同意购置三辆殡车,配发西宁、湟中、乐都三市县使用。经费15万元,增列民政厅1988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殡葬事业费”预算指示。已解决广大群众实行新的殡葬办法中遇到的运尸困难问题。
9月×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东西街群众集资8.7万元兴建的“殡仪馆”正式举行落成典礼。内设殡仪馆、康乐堂、河沅殿等建筑物,减半群众白、红喜事及春节、清明、老年节等公益服务事业(循化县民政局1991年3月18日报告)。
10月30日,西宁市民政局针对西宁殡仪馆长期存在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和国家利益,以及以开展多种服务项目为名乱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以下的处理决定:
1、尚自提高卫生处置收费标准的,应在年底前全部退清多收的处置费交财务。
2、骨灰盒销售价格过高的问题应予纠正。决定销售价不得高于进价的20%(高档)、30%(中档)、40%(低档)。
3、发放加班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应实行统一的值班制度补贴。
4、实行经营承包后,再行提成各种单项奖金是不尽合理的。为此,除保留整容提成(40%)和节油奖外,其他各项提成全部取消。特殊行业津贴的发放,今后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5、并一贯职工自做出售的小花圈,应由行政组作价收购(每个以1.50元收购),统一经营,收入归公。已出售的小花圈按20%提成,发给个人,其余部分应由行政组长负责收回交财务。
决定还提出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等5项要求。
12月23日,湟源县发布“湟源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3月7日,省民政厅转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参考,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贯彻落实《青海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付诸实施,并抓出成效。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火化尸体共2171具。其中:西宁火葬场1813具;海东火葬场131具;海南火葬场126具;海西火葬场101具。
1989年
3月1日,西宁市民政局(甲方)、西宁市殡仪馆(乙方),为了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经双方协商制订承包合同,对殡仪馆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规定了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的责任,盈余分成比例,奖惩办法等,合同期限一年(自198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7月21日,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中央《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省政府颁布的《青海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禁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移风易俗的明确规定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7月31日,省民政厅给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青海省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称:①截至目前,全省有殡葬管理所1个,编制3人;火葬场4个,1个盈余(西宁市),1个自给(共和县),两个亏损(海西德令哈、互助土族自治县),干部职工33日(其中合同工7人);殡葬车11辆。②全省有卧、立式火化率12个。火化尸体由1966年的139具上升到1988年的2171具(不含藏族、土族群众用土化炉火化尸体数),其中西宁市发展较快。1988年达到1813具,火化率占市区死亡人数(2192人)的82%、其他3个火葬场中有两个(互助和共和)1988年才开始突破百具。经济效益很低,由于经费不足,很难开展工作。全省现有公墓44个,实行收费的有5个。西宁市火葬场1984年实行承包经营后,当年盈利3千多元,1988年盈利达到58948.50元。③青海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藏族、土族均有火葬习惯,迫切要求建立适合民族特点的火葬场,开展火葬。由于这些地区经济落后,每年靠国家补贴,政府无力扶持发展殡葬事业,希望中央对边缘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给予特殊照顾,每年拨专项经费,扶持开展殡葬事业。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
年末,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火化尸体2059具。
补遗:1983年夏,西宁殡葬服务站并入西宁工艺刻字厂。至1990年,当年在该站的老职工退休完后,服务站的业务随之结束(下接1983年8月4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