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修改意见。日前,新修改的《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近期正式颁布。
新修改的《办法》规定,“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应当保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牧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考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改造,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住房,应方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起居”。
《办法》还扩大了教育资助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同时规定,五保供养对象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和扶贫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此外,《办法》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进一步修改规范。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