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时间:2011-11-22  [要情218]   来源:办公室   作者:闫丽  浏览次数:19444
  为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审批程序为: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或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填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资金发放及来源: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发给补贴对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意见》中规定,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所需的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要做好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并加强动态管理。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县级民政、残联要建立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管理档案,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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