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州福利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以及海南州政府、共和县政府为该项目在无偿划拨土地、房产的基础上再共同投资92万元的情况,省民政厅同意追加该项目资金46万元,在州县投资92万元划拨到民政帐户后,按青民发(2003)28号文件的规定拨付资金。请坚持专款专用,并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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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海南州福利服务中心项目资金的通知
时间:2003-05-13 作者:青民发 [075] 浏览次数:17165根据海南州福利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以及海南州政府、共和县政府为该项目在无偿划拨土地、房产的基础上再共同投资92万元的情况,省民政厅同意追加该项目资金46万元,在州县投资92万元划拨到民政帐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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