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补充规定》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3-31   作者:青民办 [012]  浏览次数:13589
  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补充规定》,使其更加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争取早日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实施。
  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补充规定》,使其更加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争取早日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实施,省厅决定于4—5月份在海南州贵南县和西宁市城北区开展《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补充规定》的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目标后,制定配套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低保管理工作是今后城市低保工作的重点。因此,试运行地区一是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开展试运行工作的意义、目的,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企业工会和受委托组织的职能作用。三是组织广大民政部门的同志,特别是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补充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规定的条款,吃透规定精神,明确规定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工会、经贸及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细致地组织开展《补充规定》的试运行工作。
  二、制定方案,稳步开展工作。为了保证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试运行区(县)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重点选择2至3个问题比较集中,具有代表性的社区或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补充规定》的试运行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试运行地区广大群众和低保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正确处理试运行地区和非试运行地区的关系,避免引起新的社会动荡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及时发现和解决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地对《补充规定》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归纳总结,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及低保对象的意见。整个试运行工作拟定于5月底结束,6月5日前将试运行情况和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厅低保处。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