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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优惠政策

时间:2003-03-21   作者:要情 [034]  浏览次数:15910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切实解决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难的问题。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切实解决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难的问题。
  《通知》从四个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一、设立济困助困病床。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藏医院、蒙医院)均设立济困助困病床,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看病就医给予优惠。济困助困病床按县级医院3-5张,州(地、市)级医院8-10张,省级医院10-15张设立。
  二、济困助困对象。在本省居住的、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
  三、就诊方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在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就诊。
  四、减免项目及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诊实行“一免七减”的优惠医疗服务。即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特需服务除外),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20%;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0%,检查费减免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医疗困难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切实做深做细,为贫困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将享受优惠的对象、内容、项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全省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于4月20日前完成,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制度地实施,将有效地解决我省城市贫困群众就医难的实际困难,标志着我省城市贫困群众救助体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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