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动态管理工作下的应保尽保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国救灾救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十六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省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就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运行提出完善和规范意见。
《通知》共提出五个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按实际收入核定家庭收入的政策。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二、积极协调落实保障资金。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列足资金预算,保证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在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之规定,实行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足额发放。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各项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努力使低保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求各地在积极落实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对低保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工作,尽快完成低保新软件的安装、升级和保障对象数据信息的录入、汇总工作,尽快建立我省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低保信息管理网络。
五、推进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体系,把城市低保和社会互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廉价住房等配套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的水平和效果。加强与卫生、教育、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商与合作,结合实际,大力开展城市低保和社会互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廉价住房等配套救助办法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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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时间:2003-03-20 作者:要情 [033] 浏览次数:14630为了全面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动态管理工作下的应保尽保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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