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时间:2014-07-19   浏览次数:41481
  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