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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要求普遍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时间:2003-01-06  [要情03]   浏览次数:15589
  为确保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要求。
  为确保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

  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从2003年1月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上年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对享受在乡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 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2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州、地、市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对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或专项安排的方法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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