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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时间:2002-09-27   作者:青民发 [167]  浏览次数:14115
  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以《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为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组织法》、《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全省村(牧)民委员会从2001年 12月开始至2002年6月底统一进行了第五次换届选举。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全面结束,现将工作总结报上,请审示。
一、基本情况
全省村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以《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为法律依据,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原则进行的。
基本情况是:截止2002年6月30日,全省应有村(牧)民委员会4127个,已完成第五次换届选举的4127个。应有选民2185126人,本届登记选民213035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1900272人,选民登记率为97.4%,参选率达89.2%。共选举第五届村(牧)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20337人,其中,连选连任6337人,党员10034人,妇女干部3213人,少数民族干部11258人,分别占村(牧)委会干部总人数的31%、49.3%、15.8 %和55.4%。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0891人,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有2476人,分别占村(牧)委会干部总人数的51.5%和12.14%。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有2019人,31至40 岁的有9252人,41至50岁的有5698人,51岁以上的有2721人,分别占村(牧)委会干部总人数的9.9%、45.4%、28%和13.4%。第五届村(牧)委会干部与第四届相比,年龄在50岁以下的占村(牧)委会干部总人数在的83.4%,比第四届下降了1.6个百分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村牧委会干部总人数的63.9%,比第四届上升了11.5个百分点。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是全省农牧区广大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组织、指导好这次换届选举,我们狠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精心安排部署。200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要求村(牧)委会换届选举要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安排选举时间、统一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进行指导检查、统一搞好总结验收,并将整个选举工作细化为“选举准备、正式选举、上岗培训、修订、完善章程制度和检查验收总结”五个阶段。我厅将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列为今年民政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在年初召开的全省民政局长会议上,由厅主要领导在会上进行了动员部署,对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方法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去冬今春,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普遍转发了《实施意见》或结合实际下发了指导性文件,将做好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牧区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县(区)、乡镇普遍成立了由党政领导挂帅,人大、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分工负责,明确任务。各村依法选举成立了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运作。形成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明确政策。针对上次换届选举中一些地区存在的对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产生程序不明、因村财务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而干扰换届选举、届中实行补选的村干部要求延期进行换届、新老村委会工作交接难等问题,《实施意见》对县、乡两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的职责和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产生程序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届中补选的村委会成员任期与本届相同,统一进行换届选举;原村委会必须在新的村委会依法产生后的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统一进行届终财务审计,要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从2001年底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的村(牧)委会三年来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原任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由于政策规定明确,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培训骨干
把法律、政策的宣传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始终,是搞好换届选举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各地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共识,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一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加大《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换届选举期间,全省各地印发宣传材料10万余份,召开各种形式群众会议8000余次,张贴宣传标语30000余张,出黑板报或村务公开栏4000余期,利用广播、电视宣传3000余次,宣传面达80%以上,为民主选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注重选举前的培训。我厅先后编印了《组织法》和《选举办法》(汉、藏文本)2000余册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文件汇编》3000余册下发各地作为培训教材。与此同时,各级民政部门普遍将培训选举业务骨干作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采取州(地)、县(区)、乡镇、村逐级培训的办法,分层次举办培训班,邀请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领导授课,详细讲解选举步骤、选举程序和具体的选举环节,培训了一批熟悉选举法规,通晓选举程序的业务骨干。据了解,全省80%的县(区)举办或召开了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规格的培训班或动员会300多期,累计培训选举业务骨干12000多名。省厅直接参加了6个县(区)的培训班授课。这些业务骨干走乡入村,联点包户,深入村(牧)委会,有力地指导了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地进行。大通县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尽职尽责,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召开“全县选举工作动员大会暨选举业务骨干培训班”,以会代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会作动员讲话,并邀请省、市民政厅、局业务处同志授课,达到了统一思想,鼓舞士气,培训骨干的目的,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
(三)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为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精心组织,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以县为单位安排部署,以乡为单位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日程表,做到统一确定选举日,统一选举大会议程,统一选票式样。对个别问题村、矛盾村,提前排查,提前分析,提前制定解决预案,大大提高了一次选举成功率。湟源县由于选举准备工作扎实,问题排除及时,全县180个村全部一次性选举成功,第一个向省厅完整地上报了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二是各地从县级机关抽调近千名干部下乡驻村,结合农村牧区“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指导换届选举,采取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三个代表”驻村干部和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联点包户的办法,加大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指导力度。三是各级民政部门把加强宏观指导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指导的力度。正式选举开始后,针对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和村牧民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不准和现行法规对一些具体问题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我厅在广泛调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列举出九个带有共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并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了《关于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注意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选举中的有关问题。民政部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简报》上登载了原文,向各地推广了我省的做法。我厅在加强宏观政策指导的同时,密切注视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和一次选举失败案例,加强个别指导和具体指导,先后会同市、区、镇(办事处)解决了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等5个村的选举失败问题,维护了农村政治稳定,加深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丰富了指导换届选举的实践经验。
(四)严格程序,依法选举。
各地在工作中十分注意严格程序,依法选举。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依法认真做好选民登记,严格按照年龄、属地、政治条件、行为意志能力四个条件确定选民资格,做好选民登记,并在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选民登记误差率控制在0.1%以内,依法保证了村牧民实现民主权利;其次,在候选人的提名上,充分体现了直接、民主、公平的原则,彻底摒弃了划框、定调的传统做法。初步候选人的提名普遍采用了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提名、个人自荐三种方式,有的地方突破《选举办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方式,采取由有选举权的村(牧)民直接提名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人,充分发扬了民主。正式候选人采取预选投票,多数确定或根据预选提名,直接采取兼容性大选票的方式投票确定。第三,正式选举中,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原则。在投票方式上,全省普遍采取确定投票日,设立主会场,集中投票和附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委托投票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划票方式上,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每一位选民都能够不受干扰地真实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在计票方式上,采取当天发票、当天当众唱票、计票、当天公布选举结果;在确定是否当选的问题上,严格依照《组织法》两个过半数的规定。民和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和核桃庄乡里长村在选举中针对村大、初步候选人多、竞争激烈的实际情况,大胆采用演讲竞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为全省民主选举带了个好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和称赞。由于在选举中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了民主,切实保障了选民的民主权利,村(牧)民对新一届村(牧)委会领导班子普遍感到满意。
(五)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新的村(牧)委会班子产生后,加强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一是普遍建立了治保、调解、计划生育等下属组织,加强人员配备,明确职能任务,使村(牧)委会的整体功能不断得以强化;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村民议事、村务公开和村委会工作等各项制度。做到年度有计划,长远有规划,新一届的村(牧)委会向着依法建制,以制治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三是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选举后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全省有37个县(市、区)对新当选的村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面达70%以上。西宁市城东、城中、城西三个区,在换届选举结束后,与区委组织部门联合举办新当选村干部培训班,邀请省厅业务处同志就“如何当好一名村干部授课”,使村“两委会”干部对党的农村政策和《组织法》有了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对开展村民自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特点和取得的成效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体上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村牧民的参与意识和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表现在:选民登记率和参选率较上一届分别提高了4.3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广大村牧民的民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在推选候选人的方式上,许多地方突破我省《选举办法》关于10人联名提名和村民会议提名的方式,大胆采用村(牧)民直接提名的方式推选候选人。有的地方大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选,创造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举机制。选举方式上,青南牧区由过去习惯于户代表选举的方式,逐步改变为由牧民直接投票选举,大大提高了村(牧)民的参选率。一些偏远农牧区,“无人当干部”的现象得到初步改变,一些年轻人由过去组织“扶”着干,转变为自己“抢”着干,村牧民的民主政治热情日益高涨。二是创造性地指导了工作。鉴于《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对村委会选举程序方面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个别地方在选举中遇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无法可依。《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在不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由村(牧)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又不失原则地灵活处理了民主选举过程中一些非原则技术问题,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同时又为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选举办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选举程序更加规范。广大村牧民经过前四次民主选举的实践,对《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基本上掌握了民主选举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大多数村(牧)委会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的登记、候选人的初步提名和确定、投票方式、计票办法、确定当选等环节上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整个选举的程序更加规范。四是村(牧)民来信来访量较第四次换届选举期间有所下降。规范的选举程序,使得选举的质量大大提高,出现的问题大大减少。这次换届选举共收到群众来信11封,接待受理村牧民来访62人(次),比上次减少约30%,全省没有出现一起因换届选举而导致的恶性案件。
通过换届选举,全省村(牧)委会干部的文化层次、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较第四届都有不同程度地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得以优化。村(牧)委会内部组织结构、干部队伍结构更趋合理,制度建设日趋完善。民主选举这种形式,使广大村(牧)民的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在选举中得到了有效的培养、锻炼、检验和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为巩固农村牧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成果,推进我省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牧区政治稳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
1、个别地方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指导不力,影响了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进程和选举质量。表现在:有的乡(镇、涉农办事处)自身对选举法规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对选举工作具体指导不力,习惯于传统的行政任命制,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民主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推选和投票选举,存在指选、派选的现象。更有甚者,极个别地方乡镇领导擅自动用警力解决民主选举中的干群矛盾,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群众连续越级上访。
2、《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关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可依。在选民登记环节中,如何解决“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的问题;在候选人提名环节中,急需修改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进一步明确预选方式与选票的设计和采用;在正式投票选举环节中,对选举大会召开的程序,委托投票的条件及程序,秘密划票间的设置办法及代笔人的推选方式,贿选的认定,计票的规则及方法,罢免的程序,选举问题的查处及解决;选举结束后的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等问题都急需从法律上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
3、群众信访渠道不畅通,受理及处理制度不健全,造成村(牧)民群众上访难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是村(牧)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重要原因。
4、局部地区对选举后期的培训工作不重视,存在选举结束,一了百了的错误认识,导致新上任的村委会干部不知法、不懂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5、妇女当选率不高。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省村(牧)委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干部当选率一直不高,徘徊在15%左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牧区妇女参与管理村务的权利。
五、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14号),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民发[2002]119号)文件精神,做好换届选举善后问题的处理,对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群众连续上访的村进行重点检查。对在选举工作中严重违法、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坚决纠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认真分析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准备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分析会》有关资料。
3、建议对《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解决条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
4、指导各地继续搞好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工作。
5、注意研究妇女当选问题,力争从立法上和选票设计上解决这个问题。

附件: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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