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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的通知

时间:2002-09-09   作者:青民发 [157]  浏览次数:18480
  为使我省的社区建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

  为使我省的社区建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青办发 [2002]28号),明确了今后五年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实现措施,具有很强可操作性,是今后我省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吃透精神
  各地要结合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社区建设的意见》通知(青办发[2001]36号)精神,组织广大民政干部认真学习《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以改革的精神,求实的态度,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二、做好汇报,争取支持
  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把此项工作摆上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2006年)》,认真制定城镇社区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成立各级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机构,常抓不懈,保证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共同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国务院已把“指导管理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列为民政的职能任务。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社区建设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既不能失职,撒手不管,也不能越权,包办代替。在推进城镇社区建设工作中,民政部门应主要履行四项职责:一是指导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建设。二是指导社区服务工作。三是研究政策,协调关系。四是总结经验,督促检查。
  各地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联系。

  附:青海省社区建设规划(2002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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