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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情况统计的通知

时间:2002-08-27   作者:青民办 [041]  浏览次数:21779
  六十年代中期始,我省民政部门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开展了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对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职工实行了按月救济(标准为原本人工资标准工资的40%)。
  六十年代中期始,我省民政部门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开展了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对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职工实行了按月救济(标准为原本人工资标准工资的40%)。这部分职工作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一部分,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他们的生活。为了进一步掌握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情况,现将《享受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职工情况统计表》下发你们,请认真填报,分类统计,并于9月20日前报民政厅救灾救济处。
  附:《享受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职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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