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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时间:2002-03-25   作者:青民发 [040]  浏览次数:14464
  根据你州(地、市)今年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为了帮助解决灾害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地、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万元。

  根据你州(地、市)今年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为了帮助解决灾害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地、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其中:                                
。专项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此款系一次性补助,请增列你地区2002年“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指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送给灾区人民。
二、此次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应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使用,必须全部用于采购粮食,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赈济灾民;不得用于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由县民政部门与当地国有粮食部门签定粮食购销合同。所购救灾粮要保质保量,及时足额用于灾民生活困难补助,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民在春播前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各地一定要在2002年4月10日前将粮食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将救灾款使用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情况分别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民政厅、财政厅将在确认资金下拨后,再行下拨下一批救灾补助资金。
四、救灾粮的发放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安排或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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