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青政办[2001]252号),对“低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政部根据各地在调查、核定保障对象,确定家庭收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朱镕基总理重要指示的紧急通知》(民电[2002]2号)。为了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今年6月底前要将全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两个《通知》精神,狠抓贯彻落实工作。
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地方财政在明年预算中必须优先安排所需的资金,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2002年1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政协办公厅报送的《关于城市贫困人口问题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请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低保”工作。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都要逐年加大这方面的预算投入,扩大“低保”面,确保“低保”水平(发放最低生活费补贴时不要扣除“虚拟收入”)。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朱镕基总理的重要指示和两个《通知》精神,对下一步本地的“低保”工作做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并广泛宣传朱镕基总理的有关指示和两个《通知》的精神,为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地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城镇“低保”工作局长负责制,由“一把手”亲自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按照青政办[2001]252号文件的要求,落实“低保”工作机构,并相应充实工作人员;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低保”资金,将地方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纳入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安排一定的“低保”工作经费,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 。对资金不配套的地区仍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青财社[2002]766号)精神,在年终决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保证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认真做好实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目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省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工作思路,各地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开展对本地应保未保对象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搞好家庭收入的调查和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具体工作中,对已按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家庭生活没有变化的,按规定的程序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三榜定案。对新增加的应保未保人员或虽已按程序调查审核,但目前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已发生了变化的家庭及群众有反映的家庭,要按规定重新审核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所有“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备案。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排查摸底和保障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各州(地、市)排查摸底工作要于4月5日前完成,4月18日前将情况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严格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各地在扩大保障覆盖面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必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区的军工、矿山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除在外。
2、严格政策规定,准确计算企业下岗职工的家庭收入。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正确计算其收入。其它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一律按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数额计算。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调,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就业介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之外还需扣除其它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那些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在分摊月内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发放临时救济的办法解决。
3、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程序。一是要规范申报程序,需要申请纳入“低保”的对象认为本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须实行个人申报制度,由本人向当地居委会、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非农业户口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二是要严格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是户口、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家庭收入,难点是家庭收入的核定,要通过邻里访问,实行三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随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保障对象始终处于有进有出,保障资金有升有降的动态之中,使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变化超过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动态管理的重点是家庭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所纳入的对象;企业破产后,重新改制上岗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就业的家庭;农垦企业生产恢复正常,家庭收入增加的职工家庭。
六、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步伐。
根据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目前“低保”工作的要求,今年起我省将加快低保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建设步伐,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更新部分地区微机设备。今年省上重点支持各州地、市和州、地、市所在地的县以及一些条件具备、管理规范的地区,并实现省与州、地、市和部分县的微机联网。这些地区一定要发挥“低保”信息网络的作用,将“低保”对象的录入、汇总、查询实行微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硬件环境不具备,微机设备功能发挥不好的地区,将通过改善环境,培训管理人员,逐步实现“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七、加强对保障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发放及专户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绝不允许从“低保”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更不允许截留、挪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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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政办[2001]252号和民电[2002]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时间:2002-03-25 作者:青民发 [041] 浏览次数:18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青政办[2001]252号),对“低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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