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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2-01-10   作者:青民办 [02]  浏览次数:21156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民事函[1998]132号)和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民发[1998]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骨灰存放设施要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所有销售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蒙骗、欺诈群众的行为。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和检查。要采取审计财务账目,进行实地实物调查的方式,尽快摸清公墓经营底数。各地清理的结果,以州、地、市为单位汇总,于2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以便汇总上报民政部。省厅将适时对省内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公墓经营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要结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大环境,教育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在清明节前后,组织一次以“殡葬法规、殡葬服务进社区”为专题的宣传活动,帮助群众了解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规定,引导群众正确参与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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