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年检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
时间:2002-01-07 作者:青民办 [01] 浏览次数:14253现将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年检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
我要关灯我要开灯
-
官方微信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