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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

时间:2002-01-07   作者:青民办 [01]  浏览次数:14253
  现将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年检工作。
  现将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年检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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