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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企职工持股会呼吁加快持股会发展的地方立法

时间:2001-11-02  [要情081]   浏览次数:18221
  9月27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召集省内部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就我省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座谈。省电力公司职工持股会。
  9月27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召集省内部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就我省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座谈。省电力公司职工持股会、青海铝业公司职工持股会、青海制药厂职工持股会、省路桥公司职工持股会等20余家职工持股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是国企改革中的产物,属于合作制经济组织,从根本上讲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它是国企职工通过资本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它在推进国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节缩改革成本,减少社会振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些规定是职工持股会组建、管理、发展的法律基石。

  我省国企职工持股会运营的基本方式是:依托资源优势和行业优势,利用股金开发生产项目和经营项目,或者用于新产品开发。这种运作方式符合我省的实际,有利于我省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今明两年是我省国企改革,特别是中小企业改革的攻坚时期,更多的运用职工股份合作的形式,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尊重职工对我省工业化的历史贡献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在这一方面,职工持股会提供了好的先例和经验。

  与会代表认为:“十五”期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启动投资。目前,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国企职工持股会计38家,入股本金达6亿之巨。这些投资无疑是“十五”期间我省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

  当前,我省国企职工持股会提高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职工持股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7年省民政部门对国企职工持股会办理登记管理手续主要是依据省政府有关领导指示精神,同时参照国家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但该文适用范围仅为“外经贸试点企业”。而且在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在给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的函》中,又明确指出:“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国务院没有明确的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不对企业内部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停换发社团法人证书”。这样,省民政厅对国企职工持股会实行登记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鉴此,与会代表呼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有关国企职工持股会的地方立法,以确认国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并从省情出发,制定扶持其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在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的指示前,已经办理法人登记的持股会暂按原有规定管理,并就省内国企职工持股会当前的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各国企持股会要贯彻《宪法》对集体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切实实行“一人一票制”,确保会员在选择经营者、经营决策、分红受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对资本运营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不断探索、完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行模式,依托项目或产品,借助公司制形式,扩大再生产,在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持股会的巩固和发展。三是切实执行社团管理的五项制度,即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强化自律机制,以保证各持股会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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