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其中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要通过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我省继去年遭受了严重旱灾之后,今年再次遭受了干旱、冰雹和洪水灾害。特别是七月份以来遭受的几次雹雨和洪水灾害,造成部分地区农牧民群众伤亡、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发生了严重困难。为了尽快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维护农村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省民政厅已对救灾救济工作做出了详细安排。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和救灾工作,保证灾民生活不出现大的问题。同时,要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和有关税费减免的条件规定,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汇报,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抓好税费减免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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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减免灾区和贫困户税费
时间:2001-07-16 作者:要情 [048] 浏览次数:16247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其中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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