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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省性先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01-07-16   作者:青民发 [169]  浏览次数:21511
  为总结1998年以来我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表彰在此期间取得优秀成绩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激励和引导我省民间组织在改革开放中为青海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为总结1998年以来我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表彰在此期间取得优秀成绩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激励和引导我省民间组织在改革开放中为青海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经省民政厅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同意拟于8月份,对全省性先进社团、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优秀社团工作者进行一次表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比办法
  1、评比采用推荐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先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具体见附表),在本行业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荐出初选名单。
  2、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 对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决定表彰名单。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社团、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推荐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发挥民间组织自身的优点,增进我省与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广泛交流,起到了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为青海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成绩显著。
  2、模范执行两个《条例》,严格遵守本组织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无违反财经纪律,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决策、社会捐资公示等制度、重大活动及时报告,认真参加年检工作。
  (二)优秀社团工作者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团工作,成绩突出。
  2、模范执行《条例》,严格遵守本组织章程,熟悉社团工作,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报送时间
  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由推选单位填写推荐表加盖公章并写出书面材料,于7月30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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