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2007〕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2007〕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十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精神,现就全省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的原则;分档补助,货币化发放的原则。
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根据省政府《意见》规定,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西宁市、海东地区低于650元的,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低于700元的,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低于750元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牧区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根据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不同地区类别,确定如下补助标准: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下同)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下同)补助250元; 500-599元之间的补助150元;600-649元之间的补助50元。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5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下同)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下同)补助300元;500-599元之间的补助200元;600-649元之间的补助100元;650-699元之间的补助50元。
(三)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下同)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下同)补助350元;500-599元之间的补助250元;600-649元之间的补助150元;650-699元之间的补助100元;700-749元之间的补助50元。
同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对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四、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负责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程序是:第一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推荐。第二步,经村(牧)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组织评审、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有异议的,要向
申请人说明情况,讲清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第三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群众一致认可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步,经县级民政部门复审并公开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享受低保政策。
申请人说明情况,讲清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第三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群众一致认可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步,经县级民政部门复审并公开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享受低保政策。
严格核定家庭收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指导村社基层干部共同对申请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对象进行家庭收入核查。核定收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核定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家庭纯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它各项收入-生产成本(包括各项税费)。
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根据省政府《意见》规定,农村牧区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因灾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灾民,通过救灾等方式解决。
五、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全部以现金形式发放,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区须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乡镇集中发放。
六、管理责任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低保信息化建设和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确定后,即作为对各地的补助基数,除遇政策性调整外,一般不作变动。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统计、社保、农牧、扶贫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调整以及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协调配合监察、审计部门认真做好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监察和审计工作。
(四)2007年4月底以前,各地要完成低保对象的核查和审定,以及发放《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工作,同时由乡镇政府负
责收回原发特困人口救助证。
本实施方案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