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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灾救济处   作者:冯武辉  浏览次数:15122
  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07]16号)精神,保证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步骤

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月5日至2月15日)。主要任务是:
   
1、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2、成立各级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责任,并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召开农村低保会议,安排布置有关工作。
   
4、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5、省厅分解下达低保工作相关指标,与省财政厅协调安排工作补助经费。
   
(二)第二阶段:调查测算阶段(2月16日至3月15日)。主要任务是:
   
1、下发调查测算通知及表格。
   
2、组织业务培训。省级负责培训到县级,县级负责培训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3、组织开展调查测算。各州(地、市)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工作。各县(市、区)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根据我省确定的西宁市、海东地区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750元的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拟定纳入保障的人数。省厅派工作组进行抽查。
   
4、汇总上报。分别以县(市、区)、州(地、市)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分档的需纳入低保人数、补差金额等。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并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填报档卡表册,以户为单位建立台账,做好建档立卷工作,并负责收回特困户救助证。
   
2、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筹集落实好各级政府所负担的资金,并向低保对象发放2007年度上半年保障金。每县至少组织一个乡镇进行集中发放,以扩大宣传效果。
   
3、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四)第四阶段:检查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制定下发全省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低保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工作经费是否得到落实等。
   
2、督促各地自查。
   
3、成立工作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4、总结上报。
  
二、几点要求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要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建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社保、农牧、扶贫等部门 ,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有关的低保信息;要通过举报电话和信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及时解答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审计等制度,并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工作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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