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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时间:2001-07-11   作者:要情 [046]  浏览次数:15377
  经2001年6月1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长赵乐际签发了省人民政府令第20 号,颁布了《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经2001年6月1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长赵乐际签发了省人民政府令第20 号,颁布了《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和操作程序,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于6月1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颁布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青海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步入了依法管理,依法操作运行的轨道。

  青海省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是结合青海省保障制度运行的实际,对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具体和细化。《实施办法》共分26条,从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部门分工的职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收入的核定,保障资金的筹措,工作人员职责,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定。

  省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尽快掀起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高潮,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精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规范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使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国企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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