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州《关于追认多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玉政[2000]60号)收悉。经2001年5月8日第5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原玉树州公安局刑侦科侦察员多杰同志为革命烈士。
按照民发[1980]6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并按照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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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认多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时间:2001-05-24 作者:青民发 [123] 浏览次数:18137你州《关于追认多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玉政[2000]60号)收悉。经2001年5月8日第5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原玉树州公安局刑侦科侦察员多杰同志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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