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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1-03-06   作者:青民发 [062]  浏览次数:19103
  我省勘界工作的全面完成,结束了全省各级政区之间无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历史, 也为各地编印出版标准的行政区划图创造了基本条件。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形势。
  我省勘界工作的全面完成,结束了全省各级政区之间无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历史, 也为各地编印出版标准的行政区划图创造了基本条件。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形势,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要充分运用勘界成果,及时编辑和制印本辖区行政区划图,并量算出各级政区面积,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公布使用。为了统一全省制图标准,规范各级政区界线和推行标准地名,确保出图质量,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或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要以全面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标准,并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

  二、各地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或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必须报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各类地名,保证界线准确,地名标准、规范。凡公开出版发行行政区划图或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相应地要署名审核或监制单位名称。

  三、为确保地图质量,各地编辑和制印行政区划图,必须到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测绘印制出版资格证书的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具体事宜。凡未经审核,擅自编印或交由无地图编印资格证的单位、公司出版的行政区划图不得公开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自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地区编印出版行政区划图的工作。本辖区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出版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专业用图,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报请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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