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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1-03-06   作者:青民办 [011]  浏览次数:15600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民救办字(2001)1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民救办字(2001)1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各地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提高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数据的季报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开始,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之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城市居民保障制度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上报到州、地、市民政部门,各州、地、市民政部门将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以县为单位,汇总后在第一个月的7日之前上报省厅救灾救济处。上报的数据要用微机网传和公文两种形式同时报送。

二、各地统计上报的数据应与民政内部财务、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相一致。今后各地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统计等工作,均要以省厅所列项目和内容(见附表)为主,以确保同上级业务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

三、各地要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微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微机设备的使用,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步伐,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各地如因不按要求内容和时间上报,而影响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其后果自负。

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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