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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时间:2001-02-15   作者:青民发 [046]  浏览次数:18106
  根据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文件和青办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继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成立之后,西宁市、海西州及所属各县(市)、海南州、黄南州民政局先后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机构......
  根据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文件和青办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继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成立之后,西宁市、海西州及所属各县(市)、海南州、黄南州民政局先后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使上述地区的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但由于各地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统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发展还不够平衡。为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就在机构改革中如何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的精神,经省厅与省编委办公室联系,同意在民政部门设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与当地编制部门协商解决。鉴于以上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本级编制部门联系,及时提交方案。力争在机构改革中解决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
  二、海东地区和还未设立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州民政局都应成立民间组织管理机构,配备3-4名专职管理干部;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工作任务设立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或兼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配备1-3名专职管理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三、各级民政部门都要从民政干部队伍中选派优秀干部充实到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中去,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专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四、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立、编制的落实和人员的配备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请及时与省厅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以便进一步同省编办联系,解决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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